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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成: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4-29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至少应包

含以下工作: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等;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三)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五)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六)任何时候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

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三天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决议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及本细则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