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成: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4-29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至少应包
含以下工作: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等;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三)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五)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六)任何时候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
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三天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决议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及本细则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