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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水利: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2019-04-2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A
                     座 31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58698899 传真:010-58699666




         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

                  专项回复意见




                 二零一九年四月
                   中国重庆
       本回复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
                         指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峡水利
                          上市公司拟向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
                          团、长江电力、长兴水利、渝物兴物流、东升铝业、宁
                          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
                          杨军、刘长美、周淋、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正伟、倪守祥、颜中述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
                       指
次重大资产重组            付现金(如有)收购其持有的联合能源 88.55%股权
                          上市公司拟向三峡电能、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
                          热电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如有)收
                          购其持有的长兴电力 100%股权(长兴电力持有联合能源
                          10.95%股权)

标的公司                指 联合能源、长兴电力

标的资产                指 联合能源 88.55%股权、长兴电力 100%股权

联合能源                指 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长兴电力                指 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三峡集团                指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电力                指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三峡资本                指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长电资本                指 长电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发电                指 新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新禹投资                指 重庆新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涪陵能源                指 重庆涪陵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宝亨                指 嘉兴宝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两江集团                指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东升铝业             指 重庆市东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水利             指 重庆长兴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宁波培元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培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源翰             指 西藏源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正杰             指 淄博正杰经贸有限公司

渝富集团             指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金罗盘           指 重庆金罗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盛刀锯             指 东莞市三盛刀锯有限公司

渝物兴物流           指 重庆渝物兴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峡电能             指 三峡电能有限公司

聚恒能源             指 重庆市涪陵区聚恒能源有限公司

中涪南热电           指 重庆市中涪南热电有限公司

聚龙电力             指 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

乌江实业             指 重庆乌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渝新通达             指 重庆渝新通达能源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7 年及 2018 年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重组管理办法》   指 委员会第 109 号令,2014 年 11 月 23 日起施行,2016 年
                      9 月 8 日修订)

《电力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元、万元、亿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4
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三峡水利与本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作为三峡水利拟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本次重组提
供法律服务,并为三峡水利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本回复意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重组管理办法》、《发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回复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回复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
门、联合能源及长兴电力、联合能源及长兴电力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文件、证明、
陈述等出具本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上交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
证公函【2019】041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涉及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律师在本回复意见中
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重组
所涉及的财务、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回复意见仅供三峡水利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回复意见作为三峡水利本次回复《问询函》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的如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5
一、关于对《问询函》问题 1:“据披露,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购买联合能源 88.55%
股份和长兴电力 100%股份,取得标的资产控股权。(1)据披露,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股东长电资本与新华发电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长江电
力。请公司说明,在停牌期间进行控制权变更,与本次重组之间的联系,是否为一
揽子安排,是否还存在后续其他资产注入等安排。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2)
据披露,长江电力直接持有联合能源 8.05%股份,还持有联合能源第二大股东涪陵
电力 32.49%股份,为涪陵电力第一大股东,此外,通过长兴电力持有涪陵电力 25.65%
股份。请公司结合实际支配的表决权份额、董事会席位安排、重大财务及经营决策
机制和原实际控制人意见,分析说明长江电力能否控制联合能源。请财务顾问和律
师发表意见。(3)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
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
为准。请公司说明按照直接持有的部分股权计算资产总额的原因及依据,公司的计
算方法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4)结合
上述问题,分析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的回复:

   (一)在停牌期间进行控制权变更,与本次重组之间的联系,是否为一揽子安排,
是否还存在后续其他资产注入等安排
    本次交易前,重庆市政府与三峡集团为支持建设现代三峡库区、发展库区经济,
开展战略合作,对重庆市地方电网企业(其中长兴电力作为增量配网试点企业、乌
江实业及聚龙电力作为存量电网企业)逐步整合,力图打造有利于支持重庆地方经
济发展、招商引资、库区建设、促进重庆地方企业发展的能源供应保障平台,并以
此作为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载体。因此,长江电力于 2015 年与重庆市地方企
业共同发起设立全国增量配售电改革试点企业长兴电力,推进重庆市两江新区增量
配网建设;于 2017 年 2 月与重庆地方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联合能源,
作为整合乌江实业、聚龙电力等地方存量电网的平台公司,同年 4 月《重庆长电联
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方案》获国家发改委批复,联合能源成为
国家级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与此同时,长江电力出于总体战略部署及对上市


                                      6
公司未来发展的长期看好,与一致行动人长电资本、三峡资本陆续通过非公开协议
受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增持,以进行投资布局。
    2019 年初,鉴于联合能源已基本完成对乌江实业及聚龙电力的整合,上市公司
作为重庆市地方电网企业是理想的资产整合平台,为进一步增强重庆地区各地方电
网资产的协同效应,巩固和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果,经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与联合
能源、长兴电力的主要股东共同协商,拟由上市公司对联合能源及长兴电力资产实
施进一步整合。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停牌期间,长电资本进一步与新华发电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且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确认,长江电力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控制权变更,在
各方配合下,有利于长江电力作为本次交易的主要协调方之一进一步促进本次交易
的顺利实施,是长江电力与上市公司、联合能源、长兴电力各方股东共同实施重庆
地方电网整合,实现既定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本次交易外,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
动人无其他资产注入安排。若未来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后续其他资产注入
计划,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进行控制权变更,在各方配合下,
有利于长江电力作为本次交易的主要协调方之一进一步促进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是长江电力与上市公司、联合能源、长兴电力各方股东共同实施重庆地方电网整合
的重要举措。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本次交易外,长江电力及
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资产注入安排。若未来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后续其他
资产注入计划,届时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结合实际支配的表决权份额、董事会席位安排、重大财务及经营决策机制
和原实际控制人意见,分析说明长江电力能否控制联合能源
    1、长江电力未对长兴电力实施控制
    为顺应国家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推进重庆地区售电侧改革,长
江电力联合两江集团等股东,于 2015 年 8 月发起设立长兴电力。长兴电力是首批承
担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任务的企业之一,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权结
构如下:

                                      7
           长江电力         重庆市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涪陵能源

                      70%                  99.96%                47.54%


           三峡电能                两江集团               聚恒能源        中涪南热电

                  36%                      34%                  20%             10%




                                         长兴电力

                                                 25.65%

                                         涪陵能源


    三峡电能虽然是长兴电力第一大股东,但其持股未超过 50%,仅高于第二大股
东两江集团 2%,根据长兴电力公司章程,“股东会通过决议,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有关决议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根据上
述股权比例,任一股东实际支配的表决权份额均无法形成对长兴电力股东大会的控
制。
    根据长兴电力公司章程,“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5 名,其中:重庆两江新
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 2 名董事、三峡电能有限公司推荐 2 名董事、重庆市
涪陵区聚恒能源有限公司推荐 1 名董事,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 1 名,由
三峡电能有限公司推荐,设副董事长 1 名,由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表决通过,决议方可生效。”因此,任一股东推荐的董事会席位数量均无法形成对
长兴电力董事会的控制。
    根据长兴电力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公
司设总经理 1 名,由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市涪陵区聚恒能源
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三峡电能
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可由各方股东提名推荐或
市场选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目前,长兴电力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情况已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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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章程约定实施,不存在主要由三峡电能单方面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情况。
    目前,为践行国家售电侧改革试点任务,充分发挥各方股东资源力量,增强市
场竞争力,长兴电力各方股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市场化运营机制、监管
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由长兴电力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按照《公
司法》和长兴电力《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长兴电力的经营管理、投融资、资
产处置等事项实行依法决策,明确长兴电力自主经营,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自负
盈亏的独立市场化运作模式。长兴电力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
方案等重大财务及经营决策事项,在上述公司治理安排下,不存在由任一股东单方
面决定的情况。同时,长江电力自投资长兴电力以来,一直不具备将长兴电力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的条件。
    因此,长兴电力无实际控制人,长江电力未对长兴电力实施控制,无法通过长
兴电力持有的涪陵能源 25.65%股份从而与长兴电力共同决定涪陵能源的相关表决
事项的方式间接影响联合能源的表决权。
    2、长江电力未对涪陵能源实施控制
    涪陵能源成立于 2013 年,是以电力为主,铝业、燃气、贸易等协同发展的综合
性、多元化产业集团,原为重庆市涪陵区重要的国有控股企业。2018 年 6 月,长江
电力向涪陵能源集团战略投资 5.5 亿元,成为涪陵能源的股东。涪陵能源目前股权
结构如下:




                                      9
         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重庆市涪
                        陵国有资
                        产投资经
                                                          中机国能
                        营集团有
                                                          电力工程
                          限公司
        长江电力                          长兴电力        有限公司       其他股东

               32.49%         29.03%             25.65%         10.13%         2.70%




                                          涪陵能源


    长江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国投”)控股股东为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涪陵区国资委”),长兴电力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且无实际控制人,中机国能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国能”)为民营企业。长江电力虽然为涪陵能源
第一大股东,但持有涪陵能源股权未超 50%,且持有涪陵能源的股权比例仅比第二
大股东涪陵国投多 3.46%。根据涪陵能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
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长江电力可实际支配的表决
权份额无法形成对涪陵能源股东会的控制。
    涪陵能源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涪陵能源公司章程,涪陵能源设董
事会,由 7 人组成。其中:长江电力推荐 3 名,涪陵国投推荐 1 名,长兴电力推荐
1 名、中机国能推荐 1 名,职工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长江电力提名
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副董事长 1 名,由涪陵国投提名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涪陵能源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涪陵能源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五分之三以上通过。涪陵能源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须经涪陵能源董事会四分之三以上的董事出席、且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
能生效。因此,长江电力推荐至涪陵能源的董事会席位数量无法形成对涪陵能源董
事会的控制。

                                            10
    根据涪陵能源公司章程,涪陵能源设总经理 1 名,由长江电力会同涪陵国投、
长兴电力、中机国能协商推荐,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涪陵能源设副总
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 1 名,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因此,长江电力不具备单方面决定涪陵能源主要管理人员的能力。
    此外,根据涪陵能源公司章程,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组织实施涪陵能源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涪陵能源董事会是制订涪陵能源重大财务及经营决策机
制的核心决策机构,结合前述董事会议事规则安排,长江电力无法在涪陵能源重大
财务及经营决策机制方面拥有决定权。目前,涪陵能源任一股东均未将涪陵能源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前述论证,长江电力未对长兴电力实施控制,无法通过长兴电力对涪陵能
源的持股影响涪陵能源的表决权。同时,由于长兴电力与涪陵能源目前存在交叉持
股关系,长兴电力拟于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递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前通过向长江
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或分立等方式解除对涪陵能源的持股关系。
    综上所述,长江电力未能对涪陵能源实施控制,因此也无法通过决定涪陵能源
表决事项的方式与涪陵能源共同决定联合能源的表决事项。
    3、长江电力未对联合能源实施控制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联合能源股权结构如下:




    由上图可知,联合能源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股东数量较多、股权结
构分散,股东涵盖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任何单一股东无法对联
合能源实现控制。长江电力直接持有联合能源 8.05%股权,仅位列第六大股东,长

                                      11
江电力虽然在涪陵能源及长兴电力拥有部分权益,但根据上文分析,涪陵能源和长
兴电力均不属于长江电力可控制的企业,因此长江电力亦无法通过长兴电力和涪陵
能源影响涪陵能源在联合能源享有的表决权,结合联合能源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
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事项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体现全体股
东和公司的意志,为所议事项的有效决定。”长江电力在联合能源实际支配的表决权
份额无法形成对联合能源股东会的控制。
    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重庆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混合所有制改
革试点方案》及联合能源公司章程,联合能源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
责关系,在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充分发挥董事会在的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重
要作用。联合能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联合能源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董事 7 名,由国有
股东、民营股东按持股比例分别推荐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含经
营层)董事 2 名,经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独立
董事 2 名,由董事会推荐,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2 名。董
事长由长江电力推荐的董事作为候选人,副董事长分别由涪陵能源、新禹投资推荐
的董事作为候选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在联合能源本届董事会中,长江电
力仅推荐 1 名董事并获股东会选举当选,长江电力在联合能源的董事会席位无法形
成对联合能源董事会的控制。
    联合能源成立后,落实了以职业经理人为代表的市场化选聘机制,包括总经理
在内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根据联合能源公司
章程,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组织实施联合能源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董
事会作为联合能源核心决策机构,对联合能源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
营事项作出决策,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结合上述联合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
长江电力无法在联合能源重大财务及经营决策机制方面拥有决定权。同时,联合能
源任何一方股东都不直接干预日常经营,也未将联合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保证
了联合能源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综上所述,长江电力无法控制联合能源。

                                    1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江电力仅直接持有联合能源 8.05%股权,同时长
江电力未能控制涪陵能源及长兴电力,无法通过涪陵能源或长兴电力影响其各自在
联合能源拥有的表决权,因此长江电力无法控制联合能源的股东大会。长江电力在
联合能源拥有的董事会席位无法决定联合能源董事会的决议,亦无法决定联合能源
的重大财务及经营决策。因此,长江电力无法控制联合能源。
   (三)按照直接持有的部分股权计算资产总额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 个月内,
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四条:“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
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
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
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
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
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
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
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
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综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前述论证,由于长江电力
未对联合能源及长兴电力实施控制,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
公司三峡电能购买的资产仅为长江电力直接持有联合能源的 8.05%股权以及三峡电
能直接持有的长兴电力 36%股权,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未向长江电力购买联合能源
的控股权,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时,相关财务指标按照上市公司

                                    13
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按照股权比例计算对应的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等财务指标,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
指标进行比较。因此,本次交易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时,按照长江电力直接持有
的联合能源 8.05%股权对应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由于长江电力未对联合能源实施控制,本次交易中
上市公司未向长江电力购买联合能源的控股权,上市公司拟向长江电力购买的联合
能源相关资产仅为长江电力直接持有的联合能源 8.05%股权。因此,本次交易计算
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时,按照长江电力直接持有的 8.05%股权计算相关财务指标符合
《重组办法》相关规定。
   (四)结合上述问题,分析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前述问题的答复,由于长江电力不拥有长兴电力及涪陵能源的控制权,也
不拥有对联合能源的控制权,本次交易在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相关财务指标时,
仅按照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营
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等财务指标,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指
标进行比较,计算结果如下:
                                                                          是否超出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净额
           项目                                                           相应指标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100%
上市公司                  51.49        12.98       2.14        28.52          -

A:联合能源*8.05%         10.40        2.77        0.22         4.69          -

B:长兴电力*36%            5.36        0.50        0.03         1.99          -

A+B                       15.76        3.27        0.25         6.68         否

注:上市公司数据为经审计的 2018 年财务数据,联合能源数据为 2018 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长兴电力数据为 2018 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的上述财务指标均未超
过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的 100%。本次交易前后,电
力生产、供应仍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综
上所述,预计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由于本次交易中涉及的交易规模及发行股份数量尚未确定,标的公司的财务数

                                          14
据、评估数据尚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
审计和评估,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结合标的资产经审计、评估后的数据及发
行股份数量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由于长江电力不能控制联合能源,本次交易在计算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的相关财务指标时,仅按照上市公司拟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
峡电能购买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等财务指标,与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根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及主营业务情况,预计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结
合标的资产经审计、评估后的数据及发行股份数量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
上市。
二、关于对《问询函》问题 4:“据披露,通过置入联合能源与长兴电力,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与供应,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电力主营业务同样为电力生产与
供应。请补充披露:(1)本次重组后,公司与控股股东长江电力之间是否将新增
关联交易,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2)与控股股东长江电力之间是否构成同
业竞争,避免实质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的回复:

     (一)本次重组后,公司与控股股东长江电力之间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规范关
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1、本次交易后三峡水利可能新增的与长江电力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
交易情况
      (1)报告期内,联合能源与长江电力及其控制的除三峡水利及其下属企业以外
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金额(万元)     本次交易完
 序号      交易方         关联交易内容                                成后是否继
                                                2018 年     2017 年     续执行
                    股权转让(长江电力将其持
                                                                      已执行完毕,
                    有的渝新通达 2.31%股权转    2,956.13      —
                                                                      无后续计划
                    让给联合能源)
 1       长江电力
                    增资(长江电力以其持有的
                                                                      已执行完毕,
                    渝新通达 34.69%股权向联合   42,145.99     —
                                                                      无后续计划
                    能源增资)



                                         15
                    乌江实业向其采购视频会议                            已执行完毕,
                                                   13.89        —
                    系统                                                无后续计划
         三峡高科                                                       预计 2019 年
         信息技术   联合能源预计 2019 年将向其                          采购视频会
 2                                                  —          —
         有限责任   采购视频会议系统                                    议系统费用
         公司                                                           69.82 万元
                    聚龙电力向其采购视频会议                            已执行完毕,
                                                   13.78        —
                    系统                                                无后续计划


     (2)报告期内,长兴电力与长江电力及其控制的除三峡水利及其下属企业以外
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金额(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   2017 年    是否继续执行

                    股权投资(长江电力将对长
                    兴电力的现金出资义务转让                         已执行完毕,
     1   三峡电能                                  —       5,400
                    给三峡电能,三峡电能继续                         无后续计划
                       履行缴纳出资义务)

         三峡高科
         信息技术   长兴电力向其采购视频会议                         已执行完毕,
     2                                            1.30      24.61
         有限责任       系统及安装服务。                             无后续计划
           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已经发生的交易均已执行完毕,且均为偶发性交易。
联合能源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与长江电力控制的三峡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之间预计会因上述视频会议系统采购事项而构成新增关联交易。
     除上述事项及本次重组外,上市公司预计不会因本次重组而新增其他与控股股
东长江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
     同时,为了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长江电力已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详细内容见“2、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长
江电力与三峡水利之间若发生关联交易,将根据《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履行相应承诺安排。
     2、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三峡水利控股股东长江电力已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

                                           16
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本承诺人的董事及股东
权利;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
的义务。
      2、本承诺人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企业(以下
简称“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相关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
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对于因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的一
切损失,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依照有关规定被认定
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期间均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后上市公
司与长江电力控制的三峡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预计会新增关联交易,此
等关联交易是否会实际发生,以本次交易结束后,各方决策为准。除此及本次重组
外,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重组而新增其他与控股股东长江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长
江电力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三峡水利之间的关联交易,前述承诺的
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三峡水利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与控股股东长江电力之间是否构成同业竞争,避免实质同业竞争的具体措
施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峡水利与长江电力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不存在实
质性的同业竞争

                                     17
    本次交易前,三峡水利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
其中,电力生产、供应是三峡水利的核心业务。联合能源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
应及服务,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是核
心业务。长兴电力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建筑安装、智慧电力运维、售电业务。长江
电力以大型水电运营为主要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峡水利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
装、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仍是上市公司的核
心业务。
    根据《电力法》和《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
2752 号),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在电力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电企
业的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核定,各发电企业不具备调整或影响上网电
价的能力。在目前阶段,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优先发电,其上网电价仍主要由
政府定价,短期内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价的条件。在当前电力市场体制下,仍执行优
先调度和政府定价政策,发电端的电力调度由电网公司根据优先调度政策、电力供
需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统一调度,各发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所属电网签
订的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的规定,严格执行上网电量调度政策,基本没有左右电
网公司电力调度的能力。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电力管理体制下,三峡水利的电力生产与供应与长江电
力的电力生产与供应等业务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同时,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长江电力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详细内容见“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本次交易完成后,长
江电力将根据《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履行相应承诺安排。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三峡水利控股股东长江电力已出具《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承诺人单独控制的及/或本承诺人作为控股股东之一的除上市公司、标

                                    18
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及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目前不存在与
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在上市公司供电区域内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从事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单独控制的及/或本承诺人作为控股股东之一
的相关企业,在上市公司目前供电范围和区域获得任何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与上
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商业机会或投资项目,本承诺
人应将该等商业机会或投资项目优先推荐给上市公司。
    3、本承诺人单独控制的及/或本承诺人作为控股股东之一的相关企业,将不利
用上市公司的股东身份进行损害三峡水利及三峡水利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本承诺人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人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
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及保证部分内容无效
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承诺人在本承诺函项下其它承诺及保证的效力。”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在目前电力管理体制与市场条件下,本次交易完成
后,三峡水利与长江电力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长江电力已就避免与三峡水利
的同业竞争出具相关承诺,前述承诺的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问题。


    本专项回复意见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专项回复意见一式四份。



经办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卫
经办律师签字:王卫、刘天琦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