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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水利:资产评估报告2020-12-22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拟处置其持有的
                 部分债权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开元评报字[2020]899号

                           共1册,第1册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CAREA Assets Appraisal Co. , Ltd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拟处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 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 ............................................................................................ 5
     一、 委托人、债权人、债务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 5

     二、评估目的 ........................................................................................................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7

     四、价值类型 ........................................................................................................ 8

     五、评估基准日 .................................................................................................... 8

     六、评估依据 ........................................................................................................ 9

     七、评估方法 ...................................................................................................... 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1

     九、评估假设 ...................................................................................................... 13

     十、评估结论 ...................................................................................................... 1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5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5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16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17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10)8882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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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的。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依法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
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
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并考虑资产评
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前提、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依
法合理使用评估结论。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申报并经
其采用签字、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或不
实的法律权属资料、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资产评估师履行正常核查
程序未能发现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及执行本项目的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
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师业已对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
必要的现场调查;业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和资料进行了
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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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如有万元汇总数与明细数据的合计数存在的尾数差异,
系因电脑对各明细数据进行万元取整时遵循四舍五入规则处理所致,应以汇总数
据为准。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10)8882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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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和关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载明的假设
条件、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评估报告及其结论的有效使用期
     按现行规定,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壹年,该有效使用期从
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八、特别事项说明
     (一)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委托人就本次经济行为已委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后者已
于2020年12月8日发表了《关于贵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裁判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百君(2020)法意字768号],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描述的债权债务认定、部分委估
债权的预计回收金额或比例等事项,本次评估予以引用。
     (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
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委托人未来可能收取的利息,也未考虑为收取受偿
金额可能需支付的成本费用(如案件受理费、资产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用以
及时间成本等),同时亦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
的相关费用和税项,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并正确理
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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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拟处置其持有的
                       部分债权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开元评报字[2020]899 号


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执业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
程序,根据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拟处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的需要,对重庆乌江
电力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部分债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
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债权人、债务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

     (一)委托人
     本项目委托人为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乌江电力”),其具体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1599019A
     注册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四路118号
     法人代表:秦源
     注册资本:14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营业期限:2005年12月2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供电(按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定内容和期限从事经营)。水力发电;
火力发电;供电设施设备维修调试;电力工程设计;电力咨询服务;不动产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债权人、债务人
     根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2月8日出具的《关于贵公司电子银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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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汇票裁判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百君(2020)法意字768号](以下简称为“法律
意见书”)所载,乌江电力在接受下游用电客户票据后,并未明确表示原因债权
归于消灭,因此,乌江电力的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乌江电力有权基于原因
债权起诉下游用电客户,要求承担付款义务。即乌江电力可以同时主张基础法律
关系项下权利及票据权利,两者目前已无先后之分。
     1、基于票据债权
     根据法律意见书所载,乌江电力诉就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宝塔财务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一案,其债权人已明确为乌江电力,即基
于票据债权的债权人为乌江电力,债务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宝塔财务公司”)、为票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宝塔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票
据背书人。
     2、基于原因债权
     根据法律意见书所载,乌江电力承兑汇票,系源自下游用电客户使用汇票支
付电费,取得票据并不完全等同于取得货币,存在可能不获付款的情形,因此,
对于票据并未实际兑付的,律师倾向于认为乌江电力可以向下游用电客户进行
追偿。
     对于向下游客户追偿的主体,按法律意见书所载,需依据供用电合同关系。
根据供用电合同,与上述下游用电客户签订合同的供电方分别为:重庆乌江正阳
供电有限公司(乌江电力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正阳供电”)、重庆乌江电力
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乌江电力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秀山分公司”)和重庆乌江
电力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乌江电力分公司,以下简称为“酉阳分公司”),按法
律意见书所载,分公司作为供用电合同关系的供电主体的,鉴于分公司系为总公
司的分支机构,系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实质属同一法人。因此,总公司也是电费
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用电客户进行追偿;子公司作为供用电关系的供电主
体的。母公司需要向子公司进行追索,子公司在承担责任以后,子公司以自己的
名义向下游用电客户进行追偿。
     本次评估,基于所有款项实际已在乌江电力“应收账款”会计科目归集,因此
假设由乌江电力行使代位权或乌江电力向子公司追索后,子公司将其对用电户
的债权转让给乌江电力,即基于原因债权的实际债权人分别为正阳供电、秀山分
公司以及酉阳分公司,债务人为使用票据支付电费但未能承兑的下游用电客户,
经上述假设后本评估报告名义债权人为乌江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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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根据本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署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本资产
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如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等)。

     二、评估目的

     因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拟处置其持有的部分债权事宜,需对重庆乌江电力
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债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是为上述
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持有的部分债权。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持有的部分债权,其
账面余额为4740万元人民币,具体范围详见经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申报并签章
确认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上述拟处置债权的形成过程如下:
     2018年初至2018年年底,乌江电力共计收到宝塔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61份,票据金额共计4740万元。上述票据于2018年年底到期后,宝塔财务
公司均未能按时付款。
     2018年9月18日,宝塔集团公司向乌江电力出具《商榷函》,针对上述票据,
宝塔集团公司向乌江电力公司提供连带保证。
     2018年年底,乌江电力以付款请求权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宝塔财务公司付款,并要求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5月,银川中院做出“2018宁0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
乌江电力的诉讼请求。
     乌江电力申请执行后,于2020年12月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收到银川中院
“2020宁01执12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表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暂
时无法处置,特终结本案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乌江电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法律意见书,需要说明的是,乌江电力可以同时主张原因债权和票据债
权,两者无先后之分,其中乌江电力基于票据债权可追偿的债务人为宝塔财务公
司、宝塔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票据背书人(以下三者合称为“宝塔集团”),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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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电力向上述债务人可行使的最大追偿限额合计为4740万元(以下简称“还款来
源一”);乌江电力基于原因债权可追偿的债务人为使用票据支付电费但未能承
兑的下游用电客户,乌江电力向各家用电客户可行使的最大追偿限额为用户自身
所欠电费(以下简称“还款来源二”),且还款来源一与还款来源二合计最大可受
偿额不能超过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本金即4740万元。
       (二)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情况
       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描述的债权债务认定、部分委估债权的预计回收金额或比
例等事项,本次评估予以引用。

       四、价值类型

       (一)价值类型及其选取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在资产评估师根据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状况及评估资料的
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并就本次评估之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选取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选定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二)市场价值的定义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称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
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是2020年11月30日。该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选定并与
本次评估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载明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确定评估基准日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计划实施日期接近,使
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对拟进行交易的双方更具有价值参考意义,以利于评估结
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2.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为与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计划实施日期接近的
会计报告日,使资产评估师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资产、负债和
整体情况,并尽可能避免因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率等
方面的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以利于资产评估师进行系统的现场调查、收集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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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资料、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的履行。
     3.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资产评估师实际实施现场调查的日期接近,使资产评
估师能更好的把握评估对象所包含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状况,以利于真实反映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重庆乌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研究宝塔票据转让事宜的专题办
公会纪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6年
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号);
     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5.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6.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7.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9)941号);
     8.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号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修订);
     11.《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6月24日公布);
     12.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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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三)资产权属依据
     1.委托人提供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单;
     2. 法院的相关判决以及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
     3.其他相关权属依据。
     (四)评估取价依据
     1.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
     2.向用电户函证以及现场访谈记录;
     3.用电户提供的审计报告、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4.评估师掌握的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思路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持有的部分债权,本
次评估的资产缺乏市场交易案例,不宜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的资产为应收债权,该资产除收回本金及利息外没有其他收益,不
宜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该资产形成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齐全,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本次采用成本法进
行评估。
     (二)具体评估过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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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应收债权的评估,评估师在对债权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款项可能收
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即本次评估中选择的评估公式如下:
       委估债权评估值=该债权评估基准日账面余额×该债权回收率
       其中,评估基准日账面余额以评估师核查后无误的金额为准;
       根据法律意见书,乌江电力对委估债权的追偿方式及对应的回收率分情形如
下:
       1、若用电客户有迹象表明有还款意愿及相应的还款能力,乌江电力可优先
从其处得到受偿所欠电费,则乌江电力同时丧失对宝塔集团对应票据付款请求权,
该类债权的回收率为100%;
       2、若用电客户明确拒绝偿还债务,考虑到无法对其偿债能力做出准确判断,
遵循谨慎原则,考虑该笔债权直接从用电客户处回收率为0;若用电客户已注销
或已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考虑该笔债权直接从用电客户处回收率为0。若出现
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则意味着乌江电力可以继续履行对宝塔集团对应票据的付款
请求权,引用法律意见书对宝塔集团债权回收率的判断,该类债权预计从宝塔集
团处回收率为30%。综上所述,该类债权的综合回收率为3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即选派资产评估师了解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基本情况、
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并布置和协助委托人进行资产清查工作;随后评估小组进驻
委托人及债务人单位,对评估对象及其所包含的资产、负债实施现场调查,收集
并分析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选择评估方法并确定评估模型,进而估算评估对象
的价值。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分为以下五个评估工作阶段
       (一)评估项目洽谈及接受委托阶段
       本评估机构通过洽谈、评估项目风险评价等前期工作程序并决定接受委托后,
即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基本事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
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拟定评估工作方案和制定评估计划,并与委托人签
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提交《资产评估须提供资料清单》;指导委托人
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收集并验证评估资料;尽职调查访谈、现场核查资产
与验证评估资料、市场调查及收集市场信息和相关资料等。
       1.提交《资产评估须提供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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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提交有针对性的《资产评估须提供资料清单》、
《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要求委托人积极进行评估资料准备工作。
     2.指导委托人及债务人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
     与委托人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布置并辅导其按照资产评估的要求填列《资产
评估申报明细表》和准备评估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3.收集并验证委托人及债务人提供的资料
     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其解决。
     4.尽职调查访谈
     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与委托人及债务人管理层等
通过座谈、讨论会以及电话访谈等形式,就与评估对象相关的事项等方面的理解
达成共识。
     5.市场调查及收集市场信息和相关资料
     在收集委托人根据《资产评估须提供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
收集相关资料,以满足评定估算的需要。
     (三)评定估算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选择评估方法及评估模型
     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特点以及资料收集情况,确定选择的评估方
法、具体评估模型。
     2.评定估算
     根据选择的评估方法及具体模型,合理确定评估模型所需评估参数,测算评
估对象的初步评估结果,形成资产评估明细表和资产评估说明以及相关评估工作
底稿。
     (四)汇总评估结果及撰写初步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对初步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正和完
善,确定初步的汇总评估结果,并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并连同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说明和评估工作底稿提交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
     (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经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通过后的资产评估报告,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
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
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并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按本公司质量控制制度和程
序,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在对需要调整的内容修改完善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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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报告后,由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根据评估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师在对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进
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设定
如下评估假设。
       (一)前提条件假设
       1. 公平交易假设
       公平交易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已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
易条件等按公平原则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 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处于充分竞争与完善的市场(区域性的、全国
性的或国际性的市场)之中,在该市场中,拟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彼此平等,彼
此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能力、机会和时间;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均是在自愿
的、理智的而非强制的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以便于交易双方对交易标的
之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交易
标的之交换价值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并由市场行情决定,而并非由个别交易价格决
定。
       (二)一般条件假设
       1. 假设国家和地方(委托人及债务人经营业务所涉及地区)现行的有关法
律法规、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等较评估基准日无重大变化;本次
交易的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 假设委托人、债务人经营业务所涉及地区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所执行
的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3. 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不可预见因素对委托人及债务人的持续
经营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特殊条件假设
       1、根据法律意见书所载,乌江电力“可以同时主张基础法律关系项下权利及
票据权利,双方目前已无先后之分”,本次评估假设乌江电力已对或正在对所有
债务人同时进行追偿;
       2、本次评估,基于所有款项实际已在乌江电力“应收账款”会计科目归集,
因此假设由乌江电力行使代位权或乌江电力向子公司追索后,子公司将其对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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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义债权人、委 用电合同约定的供电方(实 用电合同约定的用电 委托人账面记录尚未收到
序号                                                                                       预计从用电户 预计从宝塔集   合计受偿 合计受偿比
            托人              际债权人)               方             的金额(万元)
                                                                                           受偿金额     团受偿金额     金额       例


       重庆乌江电力有 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秀山 重庆市三角滩锰业有
 9                                                                       1,070.00                -          321.00      321.00         30.00%
       限公司        分公司                   限公司


       重庆乌江电力有 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酉阳 酉阳县湘龙硅业有限
 10                                                                       200.00                 -          60.00       60.00          30.00%
       限公司        分公司                   公司


合计                                                                     4,740.00                                      3,557.00        75.04%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和关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载明的假设
条件、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委托人就本次经济行为已委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后者已于
2020年12月8日发表了《关于贵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裁判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百君(2020)法意字768号],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描述的债权债务认定、部分委估
债权的预计回收金额或比例等事项,本次评估予以引用。
        (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
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委托人未来可能收取的利息,也未考虑为收取受偿金
额可能需支付的成本费用(如案件受理费、资产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用以及
时间成本等),同时亦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
相关费用和税项,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被评估企业有关主管
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
评估结论是在本次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前提下,为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
的而出具的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参考意见,该评估结论没有考虑将
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等情况的影响,也未考虑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的影响。当评估假设和
限制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本资产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情
况变化而导致评估结论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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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