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就公司《关于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提名施长云先生为董事候选人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具备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 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施长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 苏文兵、李 浩、林 辉、王家琪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