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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7-03-31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
1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分红预案符合公司主业经营特点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现金红
利总额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33%,体现了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
定性,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对现金分红做出不同的衡量标
准。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未达到《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
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30%”的鼓励性要求,但已
达到公司分红政策的标准。对此,我们将督促公司按照《指引》要求,就此进行
详细披露,并召开专项说明会予以说明。同时,我们也希望公司切实提高盈利质
量,努力回报投资者。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0.4元(含税),并将
该方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苏文兵、李   浩、林   辉、王家琪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