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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图高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2018-08-3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

                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
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作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或“上市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
洋证券”)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出售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宏图三胞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 51%股权相关议案前 12 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增资事项

    为布局金融科技与金融服务市场,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公告披露了
拟以现金方式参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租”)的增资入股
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宏图高科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复牌公告》(公告临 2018-023
号)。

    2018 年 7 月 14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宏图高科关于终止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临 2018-065),截至 2018 年 7 月 14 日,交易双方尚未就上述交易的股权
比例等交易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参与中信金租的增资意向。

    经核查,除上述终止的对外投资事项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
未发生需按《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计算的其他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