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2018-12-29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提名曾凡曦先生、商红军先生为第
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具备董事任
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曾凡曦先生、商红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为宏图三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
行申请展期的人民币 3,600 万元、6,400 万元融资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并
由公司持有的 42,169,146 股华泰证券股权最高额质押;为宏图三胞在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借新还旧人民币 8,000 万元融资提供第三方连带
责任担保;是基于公司及下属宏图三胞业务运营的需要,有利于 3C 零售业务的
经营发展。宏图三胞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其日常经营与管理处于
公司的完全控制之中,虽资产负债率高但整体风险可控。
该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因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为
其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范围,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苏文兵、李 浩、林 辉、王家琪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