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宏图高科 公告编号:临 2019-090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与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或“公 司”)及子公司近期收到的未披露诉讼或仲裁涉案金额约为 人民币48,40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未执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近期收到诉讼或仲裁案件情况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诉讼金 序 额(万 状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 受理机构 案由 号 元) 态 福建宏图三胞科 南京市中 金融借 未 (2019)苏 01 厦门银行股 1 技发展有限公司+ 级人民法 款合同 3,000 开 民初 429 号 份有限公司 宏图高科 院 纠纷 庭 上海宏图三胞电 中信银行股 脑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 金融借 未 (2019)苏 01 2 份有限公司 三胞集团有限公 级人民法 款合同 5,500 开 民初 55 号 上海分行 司+宏图高科+袁 院 纠纷 庭 亚非 1 厦门农村商 福建宏图三胞科 南京市中 未 (2019)苏 01 业银行股份 信用证 3 技发展有限公司+ 级人民法 2,271 开 民初 2294 号 有限公司集 纠纷 宏图高科 院 庭 美支行 宏图高科+三胞集 集合资 已 (2018)西仲 联储证券有 团有限公司+袁亚 西安仲裁 金信托 4 30,573 裁 字第 2686 号 限责任公司 非+宏图三胞高科 委 合同纠 决 技术有限公司 纷 一 (2018)闽 厦门宏图三胞电 金融借 厦门银行股 厦门市思 审 5 0203 民初 脑科技有限公司+ 款合同 1,057 份有限公司 明区法院 判 14903 号 宏图高科 纠纷 决 中国光大银 浙江宏图三胞科 南京市中 金融借 未 (2019)苏 01 行股份有限 6 技发展有限公司+ 级人民法 款合同 6,000 开 民初 377 号 公司杭州分 宏图高科+袁亚非 院 纠纷 庭 行 合计 48,401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与福建宏图 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宏三”)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原告为厦门银行;被告为福建宏三、宏图高 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称,根据原告与福建宏三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原 告向福建宏三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17年5 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同时宏图高科为福建宏三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2017年10月10日福建宏三获得授信3,000万元。 现原告要求被告福建宏三补足保证金,并要求宏图高科履行连带 责任。截至目前,该款项尚未支付。 (3)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福建宏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 及利息及复利;福建宏三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人 2 民币112.2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 有费用;宏图高科对福建宏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 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称“中信银行上海分 行”)与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宏三”)、 宏图高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原告为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被告为上海宏三、 宏图高科、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袁亚非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称,2016年12月,三胞集团、宏图高科、袁亚非分别与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为上海宏三与原 告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债务提供最高额为8,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2018年5月,上海宏三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上海宏三向中信银行借款人民币5,500万元, 贷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于2018年5月11日向上 海宏三发放贷款人民币5,5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2月30日。 现中信银行要求上海宏三还款,截至目前该笔款项尚未支付。 (3)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上海宏三向申请人中信银行归还借款人民币5,500万 元及利息和罚息;上海宏三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5万元;三胞 集团、宏图高科、袁亚非对被告上海宏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 3、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支行与福建宏三、宏图 高科信用证纠纷 (1)案件当事人:原告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美 支行;福建宏三、宏图高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称,根据原告与福建宏三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原 告向福建宏三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17年6 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同时宏图高科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福建宏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9月12日,原告与福建 宏三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原告为福建宏三开立金额为4,000 万的信用证,福建宏三交存2,000万元保证金。 现信用证付款期已届满,原告向信用证受益人支付4,000万,扣 除保证金2,000万,原告为此垫付2,000万,福建宏三应向原告支付垫 款2,000万及违约金,宏图高科应承担连带责任。 (3)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万元以及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至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律师服务费4万元;被告宏图高科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联储证券”或“申请人”) 与宏图高科等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纠纷案 (1)仲裁当事人:申请人为联储证券;被申请人为宏图高科、 三胞集团、袁亚非、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 胞”) (2)案件基本情况 4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称,2016年12月,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设立“陕国投联储证券宏图高科应收 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联储证券分四期认购该信托计划,成 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陕国投与宏图高科于2016年12月签 订了《陕西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应 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及回购协议》”),双 方约定宏图高科将享有的对宏图三胞规模为人民币4亿元的应收账款 收益权转让给陕国投,转让对价款为3亿元,并由三胞集团和袁亚非 为《转让及回购协议》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 前该笔款项尚未归还。 (3)主要仲裁请求 裁决宏图高科向申请人支付标的应收账款回购价款 300,276,023.33元及违约金;三胞集团、袁亚非、宏图三胞就应收账款 回购价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费用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 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签发的西仲裁字(2018)第2686 号裁决书,现将本次仲裁结果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被申请人宏图高科向申请人支付标的应收账款回购价款 300,276,023.33 元及违约金 2,099,180.12 元; 被申请人三胞集团、袁亚非、宏图三胞就前述仲裁裁决列明的被 申请人宏图高科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三胞集团、袁亚非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023,752.03 元; 5 被申请人宏图高科、三胞集团、袁亚非、宏图三胞共同向申请人 联储证券支付因本案申请人支付的保全费、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 以及部分仲裁费用共计 3,363,299.18 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收 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银行”)与厦门宏图三胞 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宏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原告为厦门银行;被告为厦门宏三、宏图高 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称,根据原告与被告厦门宏三签订《授信额度协议》, 原告向被告厦门宏三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 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同时宏图高科为厦门宏三签订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0月10日厦门宏三获得授信1,000万元。截至 目前该笔款项尚未支付。 (3)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厦门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 违约金;厦门宏三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 5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 用;宏图高科对被告厦门宏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 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宏图高科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 14903号判决书,判决:厦门宏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 6 5,000元,律师代理费520,000元;宏图高科对厦门宏三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950元,减半收取计42,475元,由两被告 共同承担。两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杭州分行”)与浙江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浙江宏三、宏图高科、袁亚非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4日,原告与浙江宏三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 原告对浙江宏三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具体为国内信用证 项下开证授信额度壹亿元整,授信期限从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 23日止。原告与宏图高科和袁亚非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宏图高科、袁亚非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 就本金及利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宏图高科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 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手续已经办理完 毕。 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受益人宏图高科兑付壹亿元,承诺信用证 到期日为2018年8月25日。目前,该笔款项尚未返还。 (3)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浙江宏三向原告返还信用证垫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 息,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90,000元; 依法判令宏图高科、袁亚非对浙江宏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7 依法判令原告对宏图高科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后续处理措施 目前,公司在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债委会的统一协调下,积极展开 与各债权人协商,争取早日妥善处理好各项债务展期及还款事宜,逐 步解除轮候冻结资产,恢复授信和流动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收到对生效判 决的执行通知书;仲裁案件尚未执行,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