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莎股份:收到《关于对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暨回复意见公告2016-12-31
证券代码:600137 股票简称:浪莎股份 编号:临 2016-051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关于对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暨回复意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490 号《关于对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
传递给相关股东进行核实,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收到《问询函》和相
关股东回复意见公告如下:
《问询函》内容
本所在市场监察中发现,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爱建信托)——爱建民生证券投资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民生
证券投资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民生汇鑫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爱建民生证券投资 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四个股东账户存在一
定关联,疑似构成一致行动人。截止 2016 年 12 月 26 日,上述账户
组合计持有你公司股票 5,118,960 股,占比 5.266%。同时,监察发
现除“浪莎股份”外,上述账户与你公司举牌方西藏巨浪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藏巨浪)还有同步交易其他股票的情形,疑似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鉴于上述情况,请你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向
上述股东核实以下事项并予以披露:
一、上述爱建信托 4 个信托计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是,
请你公司督促相关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应的权益变
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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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 4 个信托计划分别与西藏巨浪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如是,请你公司督促相关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
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上述 4 个信托计划分别与你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如是,请披露一致行动关系的有关情况;如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相关标准,请你公司督促相关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
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请你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之前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
予以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相关股东书面回复意见
依据问询函内容,经相关股东核实,其回复意见如下: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回复意见
致: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爱建民生证券投资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民生
证券投资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民生证券投资 7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上述三个产品以下统称“民生系列信托计划”)及
“爱建民生汇鑫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鑫 5 号”)
均为我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产品。
2、深圳中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金投”)
系民生系列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武汉昭融汇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昭融汇利”)系汇鑫 5 号的投资顾问。
3、民生系列信托计划与汇鑫 5 号均买入了贵司股票(股票简称:
2
“浪莎股份”,证券代码:600137),截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民
生系列信托计划合计持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5187%,汇鑫 5
号持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7468%,民生系列信托计划、汇鑫
5 号共计持股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2655%。
4、另根据贵司公告显示,西藏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藏巨浪”)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期间,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浪莎股份股票共计 4,861,9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
现贵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问询函,要求贵司就相关主体
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作出说明。
我司就上述问询事项,说明如下:
1、民生系列信托计划、汇鑫 5 号均为信托产品,我司作为受托
人系根据投资顾问建议进行信托产品的投资运作。具体地,民生系列
信托计划系根据深圳中金投的投资建议买入标的股票,汇鑫 5 号系根
据昭融汇利的投资建议买入标的股票。
2、根据民生系列信托计划、汇鑫 5 号的信托文件,“信托计划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不谋求与其他主体形成
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我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的投资
运行过程中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3、根据深圳中金投及昭融汇利向我司出具的《承诺函》,民生
系列信托计划、汇鑫 5 号买入浪莎股份(证券代码:600137)股票均
为其各自根据产品既定投资策略进行的正常投资行为,深圳中金投与
昭融汇利、西藏巨浪及浪莎股份其他股东“无任何关联关系,未就信
托计划的投资运作进行任何沟通、商议,亦未有任何一致行动的协议
或安排”,因此,深圳中金投与昭融汇利、西藏巨浪及浪莎股份其他
股东“目前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形成一致行
动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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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各信托计划所持股票的表决权,属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
范畴,由我司按各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的意见分别行使表决权。我司
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与深圳中金投、昭融汇利、西藏巨浪及浪莎股份
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西藏巨浪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意见
接你公司转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490 号《关于
对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的问询函》,经
公司核实,现就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我公司西藏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与浪莎股份其他股东包括 上
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备查文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490 号文;
2、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回函说明及承诺书;
3、西藏巨浪科技有限公司回函。
特此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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