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2016-08-10
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8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
自治州分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38,176,937.7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
面影响
一、追偿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贵
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公
司”)
被告:成清波、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中技”)、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城达”)、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吉林成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成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成清波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232,282,762.65 元,利息
5,894,175.10(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2、判令被告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成
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
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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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实与理由:被告成清波与许长奎分别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
2010 年 12 月 12 日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
许长奎向成清波提供借款 15000 万元,原告新亿股份及被告高观生、深
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为成清波偿还该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保证人之间对保证责任分担比例未做约
定。借款合同签订后,由于成清波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许长奎将成清
波及七位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成清波偿还欠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许长奎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达成调解,并由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 14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成清波欠付的借款本息数额及还款时间,确认七个保证人对成清波的欠
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还款期限届满后,成清波及各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 年 11 月,原告新亿股份破产重整,许长奎向新亿股份管理人
申报债权 353,336,490.58 元,上述债权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全
部确认。按照普通债权 65.73%的清偿率,新亿股份应向许长奎清偿
232,282,762.65 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新亿股份将全部款项归还许长
奎,清偿义务履行完毕。
因新亿股份作为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成清波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成清波应向新亿股份归还欠款本金
232,282,762.65 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本案中除原告新亿股份外,被告
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也为
成清波偿还许长奎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各担保人内部没
有约定保证责任的分担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
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
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被告高观生、
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吉林成城、天津国恒应在被告成清
波不能清偿的债务本息范围内,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二、通知书主要内容
2016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
萨克自治州分院邮寄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
克自治州分院受理通知书》(2016)新 40 民初 99 号(以下简称“《通知
书》”)。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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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诉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
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2、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
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
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三、案件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
州分院邮寄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及《传票》要求。此案件将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前身“贵州国创”内部治理混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
失。现新亿股份将成清波、高观生、深圳中技、深圳成城达、深圳国恒、
吉林成城、天津国恒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
治州分院,对相关人员与相关企业依法进行追偿,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将依法进
行审理,最终裁定结果目前尚未确定。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已
将此案债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若法院驳回公司诉讼,并不会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若法院裁定公司胜诉,则会增
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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