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2016-09-29
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91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
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亿股份”)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
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95号)(以下简
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见《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
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7)。现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经公司认真核实,公司对《问询函》中问题一回复如下:
一、半年报显示,公司本期营业收入为 0;预付款期末余额为
5.09 亿元,原因为向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震北商贸
有限公司等公司预付货款;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 2.02 亿
元,原因为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预付货款。对此,请公司核实并补
充披露以下内容:
1、上述预付货款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逐项说明相关交易协
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付时间和方式、预付款
或订金的具体数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约时间等。
2、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等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成
立时间、主营范围、主要股东信息、主要财务指标,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请说明存在大额预付款情况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的原因、结
合交易惯例或行业特点分析支付预付款的合理性、合作方的履约能力
和履约风险、已支付预付款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存在被相关方变相
占用资金的情形,并根据收入成本量化分析前述交易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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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根据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
裁定执行《重整计划》,截至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无主
营业务。为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加营业收入,完成《重整计划》
中的利润承诺,避免公司2016年暂停上市风险,公司在执行《重整计
划》的同时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贸易业务,以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和公司
利润。以下为交易协议的主要条款:
(1)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
月20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7000元/吨;总金额172443300
元;预付金额6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2)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
月25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7000元/吨;总金额114700000
元;预付金额4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3)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
月30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7002元/吨;总金额143567760
元;预付金额5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4)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
年4月1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6408元/吨;总金额72816000
元;预付金额38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5)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
年4月5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6408元/吨;总金额127428000
元;预付金额6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6)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
年4月8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6408元/吨;总金额99029760
元;预付金额4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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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7)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
年1月25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5000元/吨;总金额107800000
元;预付金额595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8)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
年5月10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5400元/吨;总金额104076000
元;预付金额52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9)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
年5月4日;交易标的为电解铜;单价为37050元/吨;总金额90402000
元;预付金额47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10)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
年3月10日;交易标的为一级豆油;单价为6048元/吨;总金额59996160
元;预付金额3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11)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
年6月6日;交易标的为一级豆油;单价为6051元/吨;总金额39997110
元;预付金额200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12)鄯善合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产品购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
年4月20日;交易标的为一级豆油;单价为6053元/吨;总金额24998890
元;预付金额1250万元;预付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需方以银
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权利与义务:供方按合同约定向需方提
供货物,需方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
2、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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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件硬件技术开发与销售,通
讯产品、数码产品、电脑产品、五金产品、纸制品(不合出版物)、
塑胶产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销
售,对外贸易经营;股东为自然人胡召飞、徐敏;因交易对手方认为
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
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2年9月13日;经
营范围为石油制品;家用电器;磨具磨料;建筑材料;钢材;金属材料;
机电产品;阀门;电线电缆;装饰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水暖建材;
五金交电;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木材;化工产品;农畜产品;日用百货;
办公用品;商务信息咨询;劳务派遣;家政服务;广告业;会议与展览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系
统工程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
品销售;股东为自然人吕梅、李春知;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
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
建筑装饰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展览展示,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市场
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
验),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股东为自然人田素强、毛广伦、
周军利;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
供;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
(4)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经
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目);房地产经纪;国内贸易;股东为自然人崔强、余晖;因交易对
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深圳市快成达
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3月8日;经
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股东为自然人罗韶光、曾进思;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
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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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3月7日;经
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股东为自然人单湘杰、龚隽群;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
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7)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6月19日;经
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数码产品、电脑周边产品、计算机软
硬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室内设计、建筑装饰工程;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股东为自然
人杜光义;因交易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
提供;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
(8)鄯善合利达矿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经营
范围为铁矿石、铁精粉的加工、销售;股东为自然人徐勇亮;因交易
对手方认为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向我公司提供;鄯善合利达
矿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与供货方所签订的合同交易标的为电解铜或一级豆油,
电解铜和一级豆油为我国的大宗商品,根据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大、供
需量大,而且大宗商品上半年价格低,下半年价格高等特点,公司为
了控制货源,以便进一步掌握销售价格的定价权,于是上半年同各贸
易对方签订了贸易合同并支付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由此掌握货源以
便下半年销售交割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根据合同约定,提货时间、提货权由我方确定,由于近期大宗商
品价格波动较大,为确保公司盈利,综合近期交易标的物的行情特点,
暂不具备提货条件,由于未提货,也无法实现营业收入;再者,如果
价格发生逆转而不利于我司交易,根据约定对方需退款,并且向我司
支付资金占用费,从最大的程度上确保我司预付款项的资金安全而不
受任何损失。
合同签订前,公司通过实地调研并且调查其他贸易商同期合作情
况,认为合作方的信用能力与履约能力均可以胜任,虽然贸易双方均
存在履约风险,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来因不同的原因不能履行时,
对方将全额退款并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作为资金占用费作为对公
司的补偿,不存在被相关方变相占用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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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司根据塔城中院的要求完成了破产重整,截至2016年半年
度报告披露日,公司一直未能复牌,项目的注入受到障碍,且公司暂
无主营业务,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为了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经营层决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公司的自有资金发挥应有的
效益,为努力确保资金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经营层正
寻找适当的交易时点实现营业收入以增加公司营业利润,避免公司
2016年暂停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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