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的更正公告2017-04-26
证券简称:*ST 新亿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7—010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
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与 2017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分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伊犁哈萨克自治
州”写成了“伊犁哈萨克自制州”;收到裁定书时间“2017 年 4 月 24 日”
写成了“2016 年 4 月 24 日”;案件受理费“1,232,684.69 元” 写成
了“123,268,4.69 元”现将更正后全文重新披露,详见《新疆亿路万源
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更正版)》。
公司对此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此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加
强报告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出
现。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