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更正版)2017-04-26
证券简称:*ST 新亿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7—011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
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更正版)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追偿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贵州
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公司”)
被告:成清波、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中技”)、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城达”)、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吉林成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成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国恒”)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成清波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232,282,762.65 元,利息
5,894,175.10(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2、判令被告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成
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
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
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邮寄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
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 40 民初 99 号(以下简称“《判
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1、成清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 232,282,762.65 元及利息 5,894,175.10 元;
2、高观生、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
承担 1/7 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32,684.69 元,由成清波负担。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会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