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律师意见2020-08-04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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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
瑜、周凤娜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
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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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股东授权委托
书,受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结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
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
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
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
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5.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
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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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
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
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一)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作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新疆亿路
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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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说明了公司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新疆塔城市六合广场赣商大厦 E 区六楼经信
委会议室召开,并由推举主持人董事刘鹏先生主持。公司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审
核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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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新疆亿路万源实
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对《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
结果同意召集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审核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下同)共 75 人,代表股份 619,440,88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149110.04 万股)的比例为 41.5425%,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607,382,09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0.7338%;(2)根据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1 人,代表股份
12,058,7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087%。以上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全体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
权代表。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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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性审核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
决。
现场会议原定于 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新
疆塔城市六合广场赣商大厦 E 区六楼经信委会议室召开,
因疫情原因,新疆地区采取封闭管理措施,故现场会议改
为视频会议投票,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张瑜、
周凤娜。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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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结果如下:
1. 关于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9,244,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82%;反对 19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3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62,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13%;反对 19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2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出
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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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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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
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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