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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亿: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01-08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0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5】2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详见 2015-164 号公告。公司现于 2021 年 1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新疆亿路
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雷刚先生、黄伟先生、庞建东先生、刘鹏先生、
李勇先生、陶维平先生、程兴平女士、刘明旭先生、郑明先生、宋小刚先生、李
季鹏先生: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亿,证券代码:
600145; 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11 月,公司名称为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四维;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3 月公司名称为上海四
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四维国创;2011 年 3 月至 2011
年 7 月,公司名称为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四
维;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公司名称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国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
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重大债务未披露事项
1、*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的事项
2、雷刚参与、知悉借款、担保未按规定披露的事项
二、*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我局认为,*ST 新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
*ST 新亿未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债务、重大担保及关联交易,不
能保证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ST 新亿的上述违法行为,雷刚、黄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庞建东、刘
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刘明旭、郑明、宋小刚、李季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黄伟作为*ST 新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雷刚时任重庆四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知悉借款、担保事项,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庞建东、刘鹏、李勇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知悉重大关联
交易情况,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ST 新亿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雷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三、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90 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四、对庞建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五、对刘鹏、李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 万元;
六、对陶维平,程兴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 万元;
七、对刘明旭、郑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
八、对宋小刚、李季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 万元。
    此外,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
监会令第 33 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雷刚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职务外,也不得在其
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
令第 115 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黄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
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庞建东、刘鹏、李勇采取 5 年市场禁入的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
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
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
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继续提高规范运作公
司治理水平,严格规范相关管理制度,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切实整
改,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
响。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及时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
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