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更正公告2021-01-27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1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5】2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
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详见 2015-164 号公告。公司现于 2021 年 1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并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发布公告(公告
号:2021-002)。因公告内容披露不全面,现将内容更正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雷刚先生、黄伟先生、庞建东先
生、刘鹏先生、李勇先生、陶维平先生、程兴平女士、刘明旭先生、郑明先
生、宋小刚先生、李季鹏先生: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亿,证券代码:
600145;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11 月,公司名称为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四维; 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3 月公司名称为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四维国创;2011 年
3 月至 2011 年 7 月,公司名称为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州四维;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公司名称为贵州国创能源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国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
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
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重大债务未披露事项
(一)*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情况
2015 年 12 月 7 日*ST 新亿因破产重整事项停牌。2015 年 12 月 11 日,
*ST 新亿公告了《重整计划》(草案),公告中确认的负债总额为 23.07 亿
元,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负债金额
与公司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负债金额存在重
大差异,其中包含对许长奎、陈晓东、宗雷鸣、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力源祥)、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创捷)5
笔法院裁定债务,合计金额 8 亿元。上述 5 笔债务单笔金额较大,公司未在
临时报告及 2010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雷刚参与、知悉借款、担保事项的情况
雷刚 2003 年 5 月担任重庆四维董事,2007 年 2 月担任重庆四维董事
长,直至 2010 年 12 月离职。涉案 5 笔大额未披露债务中 4 笔发生于 2010
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雷刚时任重庆四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重庆四维
主要负责人。
2010 年 6 月 25 日,陈晓东与重庆四维签订借款协议,并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向重庆四维转入 1 亿元。2010 年 6 月 28 日,宗雷鸣与吉林成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成城)签订借款合同提供借款 1 亿元,重
庆四维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0 年 7 月 2 日,天津力源祥与重庆四
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 7000 万元,2010 年 10 月 12
日,天津创捷与重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 4580 万
元.雷刚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债务进行信息披露,应承
担相应责任。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事项
(一)*ST 新亿与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万水源)、
和田县万水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万水源)、民丰县万水源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万水源)、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源迪)、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快成
达)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ST 新亿、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丰万水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
黄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216 条
(四)的规定,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是*ST 新亿的关联
法人。
上海源迪是*ST 新亿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占*ST 新亿总股本的
9.6%。根据《公司法》第 216 条(四)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的规定,上海源迪是*ST 新亿的关联法人。
2016 年,深圳快成达与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发生多笔资金往来,
并由*ST 新亿监事李勇代理深圳快成达向新疆天山农商行申请贷款,崔强
为深圳快成达时任法定代表人,且为*ST 新亿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汇金)的间接股东。综合上述事实,根据《公
司法》第 216 条(四)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0.1.3 条、第 10.1.5 条的规定,深圳快成达是*ST 新亿的关联法人,
崔强是*ST 新亿的关联自然人。
(二)*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 月 25 日,*ST 新亿与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聚赫)签订电解铜采购合同并支付预付款 5950 万元。2016 年 2 月 2 日,
上海聚赫通过多个主体将 5949 万元最终转至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新疆
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合计占用*ST 新亿资金 5949 万元。
2017 年 5 月 16 日,*ST 新亿全资子公司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与乌鲁木齐鹏程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
程旭工贸)签订铝合金门窗采购合同,2017 年 5 月 24 日,亿源汇金向鹏程
旭工贸支付预付款 2.8 亿元。2017 年 5 月 24 至 25 日,鹏程旭工贸向深圳快
成达划转资金 2.8 亿元。深圳快成达占用*ST 新亿资金 2.8 亿元。
2017 年 5 月 16 日,*ST 新亿与新疆中酒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酒时代)签订红酒采购合同,2017 年 6 月 19 日签订借款合同。2017 年 5
月 24 日至 7 月 20 日,*ST 新亿通过预付款和借款的形式向中酒时代转账 8043
万元。中酒时代将部分款项转至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旭,后转至李旭珍(黄伟
配偶) 1050.94 万元、李勇(时任*ST 新亿监事)1001 万元、崔强 1050.94
万元、新疆万水源 1480 万元。李旭珍、李勇、崔强、新疆万水源合计占用*
ST 新亿资金 4582.88 万元。
2016 年 1 月 12 日,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北商贸)
以其与上海源迪签署的借款合同为由,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对上海
源迪开具 2 亿元 3 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经票据公司贴现后,其中 1.47 亿元
由上海源迪用于支付*ST 新亿重整投资款,经办人为上海源迪时任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事刘鹏,2016 年 4 月 11 日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转银行贷款。2016
年 4 月 1 日至 8 日,*ST 新亿与震北商贸签订 3 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并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支付预付款 1.38 亿元,用于支付震北商贸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
分行的贷款 2 亿元。上海源迪占用*ST 新亿资金 1.38 亿元。
2016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华嘉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嘉通)
向*ST 新亿控股股东万源汇金转账 3 亿元,万源汇金以此支付对*ST 新亿的
重整投资款。2017 年 2 月至 3 月,*ST 新亿分别与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启运)、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紫
峰)、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乾坤)签订采购合同,
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预付款 3 亿元,经多家公司贴现后,最终 2.965 亿元
转至深圳华嘉通。万源汇金占用*ST 新亿资金 2.965 亿元。
2.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6 年 5 月 15 日,深圳快成达与深圳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
子芯片购销合同。同月,深圳快成达以上述购销合同为由向新疆天山农商
行申请 3.132 亿元为期一年的银行贷款。*ST 新亿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
用审批流程,在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情况下,向新疆天
山农商行提交了一份盖有*ST 新亿公章及黄伟、庞建东 2 名董事签字的《董
事会决议》2016 年 5 月 19 日),并出具了一份盖有*ST 新亿公章及黄伟、
庞建东、李旭珍、崔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以*ST 新亿在新疆天
山农商行的两笔定期存单(金额 3.48 亿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资金占用及担保的关联交易均由*ST 新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
伟指使,签署的购销合同无商业实质,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金额共
11.332 亿元,*ST 新亿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存在
重大遗漏。
(三)*ST 新亿 2016 年半年报和年报、2017 年半年报和年报签署情
况
2016 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李勇、陶维平、
刘名旭、宋小刚、李季鹏。
2016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
维平、程兴平、刘名旭、郑明。
2017 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
陶维平、程兴平、郑明。
2017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人员为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陶
维平、程兴平。
以上事实有法院裁定,*ST 新亿公告,相关人员问询笔录,*ST 新
亿出具的相关说明,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合同及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
证明。
我局认为,*ST 新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及时
发现*ST 新亿未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债务、重大担保及关联
交易,不能保证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ST 新亿的上述违法行为,雷刚、
黄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庞建东、刘鹏、李勇、陶维平、程兴平、刘
明旭、郑明、宋小刚、李季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伟作为*ST 新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指使签署的购销合同无商业
实质,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金额共 11. 332 亿元,其行为已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
重。
雷刚时任重庆四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知悉借款、担保事项,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庞建东、刘鹏、李勇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知悉重
大关联交易情况,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ST 新亿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雷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三、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90 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四、对庞建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 万元;
五、对刘鹏、李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 万元;
六、对陶维平、程兴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 万元;
七、对刘明旭、郑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5 万元;
八、对宋小刚、李季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 万元。
此外,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雷刚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
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职务外,也
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黄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
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
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对庞建东、刘鹏、李勇采取 5 年市场禁入的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
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
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
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
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同时将原件报送至我局指定联系人(王
智雯,电话:0991-2825793;沈振,电话:0991-2822716,传真:0991-2822716),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继续提高规范运作公
司治理水平,严格规范相关管理制度,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切实整
改,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
响。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及时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
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