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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6-02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6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0〕1 号),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伟、李勇、陶维平:

    当事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亿或公司),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黄伟,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长,住址:新疆

乌鲁木齐市。

    李勇,男,1976 年 9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监事,住址:新疆乌

鲁木齐市。

    陶维平,男,1968 年 11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监事,住址:四川

内江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 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

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ST 新亿、黄伟的要求,我局

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
述和申辩。当事人李勇、陶维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

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 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第一季

度报告。

   2019 年 2 月 25 日,*ST 新亿决定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作为其 2018 年年度报

告审计机构。3 月 17 日,四川华信审计项目组进场开展现场审计工

作。

   2019 年 4 月 26 日,*ST 新亿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 4 月 27 日,*ST 新亿发布公告,称“公司原定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因数据重新录入及校对需要时间,特

将 2018 年年报披露时间调整并确保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

   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涉案行为发生期间,*ST 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新亿相关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

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 新亿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18 年年

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ST

新亿未在 2019 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

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

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黄伟作为*ST 新亿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且实际履行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在*ST 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李勇、陶维平作为*ST 新亿监事,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年度报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监事会负责

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6.7“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

并提交下列文件:......(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等规定,上市公司监事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年度报告审核。李勇、

陶维平未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ST 新亿、黄伟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公司信息披露专

员对年报编制系统生疏,操作中出现格式问题无法上传,在多次反复

提交和修改后,错过年报最后上传时间,其并无主观恶意造成年报逾

期。综上,*ST 新亿、黄伟请求减轻处罚。

   监事李勇、陶维平在申辩材料中均提出:公司信息披露专员因业

务生疏,未及时通知监事会审议 2018 年年报,临近年报披露时点经

其二人提醒才电话告知审议事项,并于 5 月 6 日补发监事会会议事项

及表决票。其二人主动提醒召开监事会,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渎职行为,

且并不属于主要负责人。综上,李勇、陶维平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不能以无主观故意

免责。综上,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ST 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勇、陶维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

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