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1-06-29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70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
决定书》〔2021〕2 号),主要内容如下:
黄伟、庞建东、刘鹏、李勇:
当事人:黄伟,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亿)董事长,住址:新疆乌鲁木
齐市。
庞建东:男,1972 年 2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总经理,住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刘鹏:男,1972 年 8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董事,住址: 新疆
乌鲁木齐市。
李勇:男,1976 年 9 月出生,时任*ST 新亿监事,住址: 新疆
乌鲁木齐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ST 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并要求听证。我局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 月 25 日,*ST 新亿与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聚赫)签订电解铜采购合同,并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至 2
月 1 日支付预付款 5950 万元。2016 年 2 月 2 日,上海聚赫通过多个
主体将 5949 万元最终转至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新疆万水源)、和田县万水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万水
源)和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万水源)合计
占用*ST 新亿资金 5949 万元。*ST 新亿、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
民丰万水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黄伟。
2016 年 1 月 12 日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北商
贸)以其与*ST 新亿第二大股东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源迪,现已更名为上海迪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合
同为由,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对上海源迪开具 2 亿元 3 个月
期银行承兑汇票,经票据公司贴现后,其中 1.47 亿元由上海源迪用
于支付*ST 新亿重整投资款,经办人刘鹏。2016 年 4 月 11 日该银行
承兑汇票到期转银行贷款。2016 年 4 月 1 日至 8 日,*ST 新亿与震北
商贸签订 3 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并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支付预付款
1.38 亿元,用于支付震北商贸向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的贷款 2 亿元。
*ST 新亿通过预付款形式支付给震北商贸的 1.38 亿元货款,实质是为
上海源迪归还其重整投资借款,构成上海源迪占用*ST 新亿资金 1.38
亿元。
2016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华嘉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华嘉通)向*ST 新亿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万源汇金)转账 3 亿元,万源汇金以此支付对*ST 新亿的重整投
资款。2017 年 2 月至 3 月,*ST 新亿分别与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启运)、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日照紫峰)、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乾坤)
签订采购合同,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预付款 3 亿元,经多家公司贴
现后,最终 2.965 亿元转至深圳华嘉通。上述交易*ST 新亿通过支付
采购预付款的形式转至深圳华嘉通,实质是为万源汇金归还其重整投
资借款,构成万源汇金占用*ST 新亿资金 2.965 亿元。
2017 年 5 月 16 日,*ST 新亿全资子公司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与乌鲁木齐鹏程旭工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鹏程旭工贸)签订铝合金门窗釆购合同,2017 年 5 月 24
日,亿源汇金向鹏程旭工贸支付预付款 2.8 亿元。2017 年 5 月 24 至
25 日,鹏程旭工贸向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快
成达)划转资金 2.8 亿元。深圳快成达占用*ST 新亿资金 2.8 亿元。
深圳快成达与*ST 新亿的关联关系具体见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 年 5 月 16 日,*ST 新亿与新疆中酒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酒时代)签订红酒采购合同,2017 年 6 月 19 日签订借款合
同。2017 年 5 月 24 日至 7 月 20 日,*ST 新亿通过预付款和借款的
形式向中酒时代转账 8043 万元。 中酒时代将部分款项转至中酒时代
实际控制人陶旭,后转至李旭珍(黄伟配偶)1050.94 万元、李勇 1001
万元、崔强 1050.94 万元、新疆万水源 1480 万元。李旭珍、李勇、
崔强、 新疆万水源合计占用*ST 新亿资金 4582.88 万元。
二、*ST 新亿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6 年 5 月 15 日,深圳快成达与深圳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电子芯片购销合同。同月,深圳快成达以上述购销合同为由向新疆
天山农商行申请 3.132 亿元为期一年的银行贷款。*ST 新亿未按照规
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在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情况下,向新疆天山农商行提交了一份盖有*ST 新亿公章及黄伟、庞
建东签字的《董事会决议》(2016 年 5 月 19 日),并出具了一份盖
有*ST 新亿公章及黄伟、庞建东、李旭珍、崔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
保书》,以*ST 新亿在新疆天山农商行的两笔定期存单(金额 3.48
亿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资金占用及担保的关联交易均由*ST 新亿董事长、实际控制
人黄伟指使,签署的购销合同无商业实质,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
保金额共 11.33 亿元,*ST 新亿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的披
露义务,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ST 新亿公告,相关人员问询笔录,*ST 新亿出具的
相关说明,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合同及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新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
及时发现*ST 新亿未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及关联交
易,不能保证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
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ST 新亿的上述违法行为,黄伟作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指使
签署的购销合同无商业实质,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金额共
11.33 亿元,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庞建东、
刘鹏、李勇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知悉重大关联交
易情况,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听证会上,李勇本人并作为黄伟、庞建东、刘鹏的代理人提出了
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局的复核意见已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
书中载明。
黄伟、庞建东、刘鹏和李勇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
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黄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对庞建东、刘鹏和李勇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
入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
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