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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商赢环球:关于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2020-06-16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商赢环球        公告编号:临-2020-106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港币 100,827,795.34 元、美元 20,617,981.53
        元;以 2020 年 6 月 12 日人民币对港币、美元汇率计算,合计折合人民
        币约 238,296,179.39 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较小,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
        响。


     一、基本情况概述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2017
年 10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 6 次临时会议及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协商,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汇丰”)对公司控股子公司Oneworld Star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环球星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星光”)提供
2,000 万美元的授信额度;对控股孙公司Star Ace Asia Limited(星盈亚洲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Star Ace公司”)、Orient Gate Enterprise Limited(东志
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rient Gate公司”)、Diamond Dragon Fashion Limited
(钻龙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iamond Dragon公司”)、Star Property HK
Limited(星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ar Property公司”)提供总额不超
过 3.9 亿元港币的授信额度,公司将为以上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 5.5 亿元港

                                     1
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根据协议的约定,香港汇丰有权
随时单方面中止或取消任何未使用的授信或决定是否允许任何未使用的授信的
使用,香港汇丰有权随时要求立即偿还相关贷款。
    2019 年 10 月,公司、环球星光及其下属公司陆续收到香港汇丰发来的《催
款函》,主要内容为:根据担保协议约定,公司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同意,香港
汇丰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担保债务人所欠全部款项。现香港汇丰要求环
球星光、Star Ace公司、Orient Gate公司以及Star Property公司偿还全部贷款,
折 合 人 民 币 总 计 为 275,969,340.71 元 , 其 中 美 元 25,952,555.89 、 港 币
102,495,163.78(以上折合人民币金额均以 2019 年 10 月 14 日港币及美元汇率
为基数,其中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 1:7.0725,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为 1:0.9017)。
同时,要求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担保义务立即偿付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催款函>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2019-077)。


    二、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香港汇丰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借款人环球星光、Star Ace 公司、Orient
Gate 公司、Star Property 公司(以上合称“四借款人”)拖欠香港汇丰贷款本
息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收到【案号为:(2020)宁
01 民初 5 号】(以下简称“本案”)。本案诉讼过程中,银川中院已依法查封公司
名下财产。为解决本案债权债务纠纷,经公司与香港汇丰友好协商,就还款事宜
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
理层全权办理上述事项的相关事宜,本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债权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汇丰”)
    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 1 号香港汇丰总行大厦
    乙方(债务人):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赢环球”)
    地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东路南侧 8 号
    1、债务确认。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对四借款人尚欠甲方如下债务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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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连带保证责任:
   (1)结欠本金港币 100,827,795.34 元、美元 20,617,981.53 元;利息(含
逾期利息)港币 5,897,828.39 元、美元 1,415,282.01 元(暂计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以及按照各份授信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含逾期利
息)。
   (2)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翻译费、公
证转递费等)人民币 3,654,702.30 元,港币 15,000 元 及 美元 108,227.00 元。
    2、和解还款。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案项下和解款项为第 1 条所列债
务金额总额(简称“和解款项”)。乙方按照如下约定向甲方支付:
    (1)应于乙方名下工商银行上海世博支行开立的 1001320619100005327、
1001320629000034025 账户解封当日偿付甲方港币 1,200 万元;
    (2)应于 2020 年 7 月底前偿付港币 500 万元;
    (3)应于 2020 年 8 月底前偿付港币 500 万元;
    (4)应于 2020 年 9 月底前偿付港币 7,060 万元;
    (5)2021 年 2 月至 5 月,应于每月月底前偿付港币 700 万元;
    (6)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5 月,分 12 期等额还款剩余本金、利息;
    (7)本协议履行期间以未付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授信合同约定按月计息,
具体如下:
    A.2020 年 6 月、7 月和 8 月计收逾期利息;2020 年 9 月起不再计收逾期利
息,仅按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按月计息。
    B.如果 2020 年 7 月底前偿付总额至港币 2200 万元,则可在支付港币 1200
万后停止计收逾期利息,仅按正常利率计息。
    (8)如果乙方于 2021 年 6 月底前付清剩余本金及利息等全部欠款,则甲方
同意本协议项下和解款项总额按 95 折计收、结算。
    3、其他约定。就本协议第 2 条项下还款方案,进一步约定如下:
    (1)和解还款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执行费、解封费用、
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以甲方统计并通知的金额为准。每期还款均按费用、逾
期利息、利息、本金的顺序冲抵欠款;
    (2)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还款,均视为乙方的还款。乙方债务全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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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之前,甲方收到的款项无论何种原因均无需退还。
    (3)甲方收到的款项应为足额,如乙方偿付的为其他币种,还款时由于汇
率差、手续费、税费等产生差额应予补足。乙方的还款以甲方实际收到款项的金
额和时间为准。
    4、外管登记。和解还款期间,如涉及续办跨境担保登记、跨境汇付款项等
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确保甲方实际收讫款项。
    5、法院程序。本协议签订当日,甲乙双方将本协议递交银川中院并签署调
解笔录,由银川中院依据本协议做出本案《民事调解书》。
    (1)本协议生效同时甲方向银川中院递交乙方于工商银行上海世博支行开
立的 1001320619100005327、1001320629000034025 账户的解封申请,乙方在上
述账户解封当日支付(提供支付指令证明)甲方港币 1,200 万元并保证 3 日内到
达甲方指定账户;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共计港币 2,200 万元和解款项之日起 3 日内,甲
方向银川中院递交乙方于建设银行上海奉贤支行开立的 31050182360000000855
账户、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 2902028009200269007 账户的解封申请;
    (3)剩余查封资产于和解款项全部清偿后 3 日内,甲方向银川中院递交解
封申请。
    (4)本案解封如涉及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6、债务解除。乙方按时足额偿还本协议项下和解款项后,甲方同意解除乙
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的保证责任和还款责任,并承诺不再向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
追索及主张任何权利。
    7、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依本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和解款项,或违反本协议
项下义务,则
    (1)甲方有权计收逾期利息;或/及
    (2)甲方有权向银川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强制乙方立即偿还
本协议第 1 条确认之全部债务余额,以及由此产生的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及
税费等费用。
    (3)乙方已支付的和解款项不予退还,按费用、逾期利息、利息、本金的
顺序抵扣,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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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诉讼退费。本案调解结案,甲方自行向银川中院申请办理清退诉讼费的
手续,诉讼退费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取。
    9、适用法律。本协议及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及制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0、协议生效。本协议自下列条件达成之日起生效:
    (1)各方(或代表)盖章或签字;
    (2)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银川中院根据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做出《民事调解书》。本协议一式五份,
甲方二份,乙方两份,呈送银川中院一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
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再无其他争议。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较小,
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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