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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环球:202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融邦所2022-04-26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2022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上刊登了《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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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统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提示了通讯会
议接入方式及参加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中: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 14:30 在上海市
徐汇区徐虹中路 8 号 3 楼会议室召开。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原《公告》所载会议召开地点设
置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
了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2022 年 4 月 25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
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535,67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37%。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上述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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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现场投票以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
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 4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
以第二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22 年 4 月 8 日、2022 年 4 月 23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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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69,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远程见证,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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