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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龙地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0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委员会会议并支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