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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龙地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0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