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12-0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
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年报
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
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
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
任与过错相适应;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
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的;
(二) 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对公司造
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 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的。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年报信息报送的部门应做到准确、完整、全面,应将工作人员
在年报信息工作中的工作质量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范畴,部门领导应
对本部门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负责提出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的处理意见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汇总部门要按时按规定收集年报信息资料,及时汇总,并
有责任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原因。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其它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需要追究责任的,
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由董事会批准,自签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