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600159 证券简称:大龙地产 公告编号:2023-017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
部”)发布的有关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规定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
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
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以下简
称“《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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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规定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
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
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1)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根据解释15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
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
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试
运行销售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
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
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
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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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根据解释15号相关规定,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
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
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
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施行日
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
报表数据。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
该通知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
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
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
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
等租金减让,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且综合考
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的,2022
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选择继
续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
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本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
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
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
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
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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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
根据本通知进行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
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
日之间的,按照本解释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
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本解释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
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
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
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
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
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本解释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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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交易未按照本解释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积影
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
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执行本解释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变
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
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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