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恒力:招商证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17-06-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拟
实施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向控股股东上海中
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的全资子公司宁夏中能
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恒力”)出售金属制品业务相关的资产及
负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新日恒力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新日恒力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
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于2017年4月现金购买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实租
赁”)51%股权,出让方为河南祥恒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希会审字(2017)1268《审计报告》,截止2017年2月28日,
三实租赁净资产为177,516,460.49元,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公司拟受让的标的公
司51%股权,按每股人民币1.05元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91,035,000元。
本次交易后,三实租赁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经核查,上述已购买资产与本次拟出售的金属制品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不属
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也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不是同一或者
相关资产。
上述购买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除上述交易外,新日恒力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要资产性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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