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6-24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拟
实施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
组”),向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
的全资子公司宁夏中能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恒力”)出售金属
制品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
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本次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表示认可。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针对本次重组所涉及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我们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和评估具备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中和评估及其经办注册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
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存及预期的利益关系,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和评估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提供合理的交易价格参考依据。公司本次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根据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方
法选用适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中和评估本次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
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了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
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公允、准确、合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
易价格最终以中和评估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交易定价公允。
    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我们对上述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