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恒力: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9-02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无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2017)
宁民初 71 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一)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许晓椿,男,汉族,1971 年 5 月 26 日出生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 X 弄 X 号 X 室
身份证:31010519710526XXXX
(二)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公司董事长
二、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已经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解除;
(二)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博雅干细胞)65.83%股权;
(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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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的情况
2019 年 4 月 9 日许晓椿向宁夏高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19 年 4 月 18 日公
司收到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许晓椿撤回反诉。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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