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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9-02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258,724,298.64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公司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约定及本《民事判决书》,扣除许晓椿已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400.38 万元,57,689.76
万元为免除公司向许晓椿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金额。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案件受理费 1,335,421 元及司法鉴定费 1,000,000
元由公司承担,将影响公司 2018 年度损益 2,335,421 元。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
宁民初 7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晓椿,男,汉族,1971 年 5 月 26 日出生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 X 弄 X 号 X 室
    身份证:31010519710526XXXX
   (二)诉讼请求

                                     1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258,182,116.23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业绩补偿款的违约金(以每天 25,818.21
元,自 2017 年 8 月 15 日起暂计至 2017 年 9 月 5 日,暂记金额 542,182.41 元),
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宁夏高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博雅干细胞 2016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
计,审计结论为博雅干细胞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为 36,973,183.59 元,与许晓椿的业绩承诺相差 13,026,816.41 元。
宁夏高院委托评估事务所以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博雅干细胞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 123,087.32 万元。宁夏高院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对 2016 年末公司享有博雅干细胞股东权益发生减值的情况进行测试,测试
结果为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 80%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益为 98,469.86 万元,与购
买价款 156,560 万元之间的差额 58,090.14 万元,确定为 2016 年度博雅干细胞的
减值额。
    按照合同约定及鉴定结果,2016 年度博雅干细胞未完成许晓椿承诺业绩,
差额(承诺净利润 5,000 万元-实际净利润 36,973,183.59 元)/承诺净利润 5,000
万元*100%=26%>10%,按照 156,560 万元*20%*100%=31,312 万元与(当期目标
资产减值额 58,090.14 万元-累计已补偿金额 4,003,754.53 元)=576,897,645.47 元
孰高确定,2016 年应补偿金额为 576,897,645.47 元。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第 5.1.1 条约定,2016 年度补偿方式为许晓椿免除公司当期应补偿金额等额的资
产购买价款的支付义务,如公司未支付的资产购买价款不足以通过上述补偿方式
覆盖当期应补偿金额,则许晓椿按照本协议 5.2.2 条约定的方式另行补偿。公司
已向许晓椿及案外人支付 93,936 万元股份购买价款,尚留有股份购买价款的 40%
即 62,624 万元需根据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期支付许晓椿。公司未支付的股份购
买价款 62,624 万元已足以通过上述补偿方式覆盖当期应补偿金额 576,897,645.47
元,故公司请求许晓椿支付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 258,182,116.23 元的诉讼请求,
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宁夏高院不予支持。
    因公司未支付的资产购买价款 62,624 万元已足以通过前述补偿方式覆盖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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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应补偿金额,公司请求许晓椿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宁
夏高院不予支持。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公司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公司应支付
博雅干细胞 80%股权转让价款 156,560 万元,公司已支付 93,936 万元,尚需支付
许晓椿股权转让价款 62,624 万元。
   (二)根据宁夏高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2016 年末公司享有博雅干细胞股
东权益发生减值的情况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 80%股权所对
应的股东权益为 98,469.86 万元,与购买价款 156,560 万元之间的差额 58,090.14
万元,确定为 2016 年度博雅干细胞的减值额。
   (三)根据公司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及本《民事判
决书》,扣除许晓椿已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400.38 万元,57,689.76 万元为免除公司
向许晓椿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金额。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
    案件受理费 1,335,421 元及司法鉴定费 1,000,000 元由公司承担,将影响公司
2018 年度损益 2,335,421 元。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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