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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房产的公告2019-12-04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9-07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
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向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地产)整体购买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该
公寓小区为现房,配套设施齐全,预售面积为46,340.51平方米,购买单价为2,900
元/㎡,合计总金额为134,387,479.00元。
     公司、恒力新材与盛泰房地产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恒力新材 5 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为石嘴山国家级
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根据恒力新材项目建设用工需求,需在经
开区及经开区以外招聘员工,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方便恒力新材员工的统一管理、
促进项目早日达产、达效,恒力新材向盛泰房地产整体购买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
区,该公寓小区为现房,配套设施齐全,预售面积为 46,340.51 平方米,购买单价
为 2,900 元/㎡,合计总金额为 134,387,479.00 元。2019 年 12 月 3 日恒力新材、盛
泰房地产、公司签署了《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购房合同》,公司为恒力新材
134,387,479.00 元购房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临 2019-080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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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恒力新材与盛泰房地产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
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盛泰房地产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金泽
    注册资本:9,000万元
    注册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规划路南、静宁街东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叁级);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恒力新材与盛泰房地产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公司向盛泰房地产整体购买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该小区位于石嘴山市惠
农区南环路与石礼路交叉口,具体楼号为:1 幢、2 幢、3 幢、4 幢、5 幢、6 幢、
7 幢、8 幢、9 幢、10 幢、11 幢楼,预售面积为 46,340.51 平方米,购买单价为
2,900 元/㎡,合计总金额为 134,387,479.00 元,上述公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电梯
公寓。
   (二)权属状况说明
    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
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
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2 月 3 日恒力新材、盛泰房地产、公司签署了《黄金水岸人才公寓
小区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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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主体
    甲方: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价格
    该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认购单价为 2,900 元/㎡,合计总金额为:壹亿叁仟
肆佰叁拾捌万柒仟肆佰柒拾玖元整(¥134,387,479.00)。
   (三)付款方式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支付 20%购房款,金额为 26,877,496.00 元,剩
余 80%房款于两年内分期支付,2020 年 3 月 5 日前支付 1,100,000.00 元;2020
年 6 月 5 日前支付 2,600,000.00 元;2020 年 9 月 4 日前支付 11,600,000.00 元;
2020 年 12 月 4 日前支付 20,300,000.00 元;2021 年 3 月 5 日前支付 6,300,000.00
元;2021 年 6 月 4 日之前支付 6,200,000.00 元;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支付:
6,100,000.00 元;2021 年 12 月 3 日之前支付 53,309,983.00 元。
   (四)交付期限及条件
    乙方应当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
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分批次竣工交付甲方使用。
    1、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
手续。
    2、乙方与甲方关于下列基础设计、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绿化、电梯、有线电视、宽带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正常使用 。
    3、因不可抗力或者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
付使用的,乙方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之甲方、丙方,乙
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4、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
行验收交接时,乙方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
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乙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
齐全,甲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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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产权登记约定
    乙方须在甲方房款交清之日起 90 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相
关证件资料交付给甲方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
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甲方不退房,乙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
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
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累计
应付款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将甲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合同终止
履行。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乙方同意,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
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后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逾期交房的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
交付甲方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
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
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
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及按甲方累计已付款
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
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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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向甲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
   (七)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成就,经乙、丙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五、定价情况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本次整体购买黄金
水岸人才公寓小区购买单价为 2,900 元/㎡,合计总金额为 134,387,479.00 元,公
司对该房产所在地区周围的房产价格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认为本次交易的价格
与同地其他房产的市场价格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价格是公允的。
    六、资金来源
    本次整体购买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所需资金为恒力新材自筹资金。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恒力新材项目建设地为经开区,根据恒力新材项目建设用工需求,需在经开
区及经开区以外招聘员工,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方便恒力新材员工的统一管理、
促进项目早日达产、达效,恒力新材向盛泰房地产整体购买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
区。本次整体购买黄金水岸人才公寓小区所需资金为恒力新材自筹资金,不会对
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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