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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2020-11-02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20-03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日恒力)控股子公

   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辉)收购宁夏天福活性

   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100%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拟以人民币 8000 万元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收购自然
人张芸兰、潘戍华、张连元、朱顺龙、张燕端合计持有的宁夏天福 100%股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将持有宁夏天福 100%股权。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宁夏华辉与宁夏天福全体股东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

                                    1
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张芸兰,性别:女,国籍:中国,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 X 弄 X
号楼 X 室。
    任职情况:2005 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董事长,2005 至 2012 年担任宁夏天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潘戍华,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花园 X 区 X
号。
    任职情况:2005 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总工程师。
    3、张连元,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紫
薇星座 X 号楼 X 单元 X 室。
    任职情况:2005 年至 2012 年任宁夏天福副总经理,2012 年至今宁夏天福担
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4、朱顺龙,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唐徕小区 X
号楼 X 室。
    任职情况:2005 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高级工程师。
    5、张燕端,性别:女,国籍:中国,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赛上娇子小
区 X 号楼 X 单元 X 室。
    任职情况:2005 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会计。
   (二)上述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外,不存在产权、业务、资
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宁夏天福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张连元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2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6 月 27 日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211735973495B
                     活性炭、耐火材料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活性炭工艺设计,
经营范围:           筑炉,货物进出口经营(不含专项审批),活性炭再生产加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标的资产运营情况说明

    宁夏天福通过近几年连续对生产设施的升级改造,使生产设施的自动化程度
明显提高、工艺控制能力更强。不仅有效的解决生产过程中粉尘、烟尘对周边环
境的污染,而且将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能通过相关技改工程的实施,实现了综
合利用。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新产品力度,现已形成柱状炭、不规则颗粒碳、浸渍
炭、粉炭等四个系列上百个品种。公司取得了自治区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
并通过了 ISO9001:2008 质量体系认证。
    4、宁夏天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
    总资产                                   6,289.14                            6,933.09
    净资产                                   4,246.38                            5,678.11
    项 目                    2019 年 1-12 月                    2020 年 1-9 月份
    营业收入                                 8,563.74                            6,844.53
    净利润                                     237.47                              913.93
   注:宁夏天福 2019 年、2020 年 1-9 月份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宁夏天福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张芸兰                                                             41.00
                潘戍华                                                             20.00
                张连元                                                             19.00
                朱顺龙                                                             14.00
                张燕端                                                              6.00
                合 计                                                             100.00


    6、宁夏天福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6 月进行了合计 1,000 万元增资,各
股东按持股比例出资,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 3,000 万元增加至 4,000 万元。
                                            3
       (二)交易标的审计、评估情况
       宁夏华辉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评估)为宁夏天福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
 估机构,对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审计、评估。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
 《评估报告》,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标的股权价值为 8,482.80 万元。经各方协商
 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8,000.00 万元。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 6,933.09 万元,
 评估价值 9,737.79 万元,增值额为 2,804.70 万元,增值率为 40.45%;总负债账
 面价值 1,254.99 万元,评估价值 1,254.99 万元,增值额为 0.00 万元,增值率为
 0.00%;股东权益账面价值 5,678.10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 8,482.80 万元,
 增值额为 2,804.70 万元,增值率为 49.40%。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宁夏华辉与宁夏天福全体股东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 888-1 号恒泰商务大厦 17 层 7-9 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莉
       乙方: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张芸兰、潘戍华、张连元、朱顺龙、张燕端
       标的股权:乙方持有的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甲方以现金方式购买乙方合法持有的宁夏天福合计 100%的
 股权(对应宁夏天福 40,000,000 元注册资本中的全部出资额),本次交易完成后,
 甲方将持有宁夏天福 100%的股权,宁夏天福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中,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各方购买的宁夏天福的股权比例及相应
 的出资额如下:
                    持有宁夏天福的      持有宁夏天福 本次拟转让的 本次拟转让股权所
序号     交易对方
                      出资额(元)      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 对应的出资额(元)
 1        张芸兰          16,400,000              41            41          16,400,000
 2        潘戍华            8,000,000             20            20           8,000,000
 3        张连元            7,600,000             19            19           7,600,000
 4        朱顺龙            5,600,000             14            14           5,600,000
                                             4
 5        张燕端            2,400,000              6              6           2,400,000
        合计               40,000,000            100            100          40,000,000


       (二)标的股权的作价
        宁夏华辉聘请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基
 准日进行审计、评估。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
 标的股权价值为 8,482.80 万元。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
 民币 8,000.00 万元,甲方应向乙方各方支付的现金对价(含税)具体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本次拟转让的股权比例(%)    本次拟转让股权所对应的现金对价(元)
  1        张芸兰                           41                               32,800,000
  2        潘戍华                           20                               16,000,000
  3        张连元                           19                               15,200,000
  4        朱顺龙                           14                               11,200,000
  5        张燕端                            6                                4,800,000
       合计                                100                               80,000,000


       (三)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
        1、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 4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5,000 万元(其
 中向张芸兰支付 2,050 万元,向潘戍华支付 1,000 万元,向张连元支付 950 万元,
 向朱顺龙支付 700 万元,向张燕端支付 300 万元,以上均为含税金额):
       (1)本次交易已获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交易已获新日恒力董事会审议批准;
       (3)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2、 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3,000 万元(其
 中向张芸兰支付 1,230 万元,向潘戍华支付 600 万元,向张连元支付 570 万元,
 向朱顺龙支付 420 万元,向张燕端支付 180 万元,以上均为含税金额):
       (1)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未发生可归责于乙方的重大不利变化情形;
       (2)标的股权在平罗市场监督局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已满 6 个月;
       (3)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3、 甲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再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经乙方各方书面同
 意,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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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过渡期
    标的股权在过渡期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归甲方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
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亦由甲方承担。乙方对过渡期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期间
损益不承担补偿责任,但因可归责于乙方的非正常亏损或资产减少,应由乙方予
以补偿。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
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
承诺,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
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
   (八)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宁夏天福 100%股权,因此不涉及宁夏天福的债权债
务变更和员工安置事项。
 五、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有助于公司进行业务资源和技术资源的整合,在产品
品种结构上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
争力。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 O 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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