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新日恒力关于公司与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1-07-28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21-02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
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
限责任公司10%股权转让给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的议
案》,转让标的10%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为10,000万元,由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
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履行该部分实缴出资义务(详
见:临2019-058号公告)。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与产业基金、宁夏恒力生物新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详见:临
2019-063号公告)。恒力新材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产业基金支付的10,000万元
实缴资本金(详见:临2019-076号公告)。
    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产业基金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产业基金就本次签署《补充
协议》事项已经过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补
充协议》、授权经理层办理与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关的具体事宜。
    二、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期限
    甲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公司”)
    乙方: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或“产业
基金”)

                                   1
    丙方: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方”或“恒力新
材”)
    甲、乙、丙三方于2019年8月19日签署了原协议,约定两年后由甲方回购乙
方持有的所有丙方股权。乙方为更好的支持丙方建设与发展,同意延长对丙方
的股权投资期限,现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延长对丙方投资期限事宜,经过友
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将原协议中股权投资期限原为2年改为4年,变更后股权投资期从乙方按照
原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4.4.1.1条约定向丙方完成第一笔划款之日
向后顺延4年,即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二)履约保障
    原协议履约保障相关条款中约定,由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恒力新材向产业基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因投资期延长至四年,履
约保障义务随投资期一同延长。
    (三)回购股权的交割及付款
    原协议中投资期限2年已变更为4年,投资期限变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3
年10月31日,变更后原协议中关于公司回购产业基金持有恒力新材股权的时间
相应作出变更。将原协议《股权回购协议》中第三条回购股权的交割及付款变
更为:“双方按照下列股权交割日、回购股权份额、回购价款对产业基金持有
恒力新材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进行交割:
    2023年10月31日为标的股权交割日,标的股权为产业基金持有的恒力新材
10%股权,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
    交割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产业基金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
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
    (四)生效条款
    补充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补充协议生效后,即为原协议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补充协议明确所做修改条款之
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
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以原协议为准。




                                    2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