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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新日恒力关于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9-04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21-034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577,036,200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股权收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享
  有和承担,公司不再享有与博雅干细胞 80%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
  博雅干细胞 80%股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公司以该案件当事人身份继续参
  与该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程序。上海中能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支付上述协议约
  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详见:临 2021-009 号公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损
  益造成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宁夏高院递交上诉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 日收到宁夏高院送达的关于公司诉许晓椿 2017 年度、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案(2018)宁民初 11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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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许晓椿,男,汉族,1971 年 5 月 26 日出生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身份证:31010519710526XXXX
    (二)诉讼请求
    根据宁夏高院司法鉴定结果,公司于 2021 年 7 月向宁夏高院明确诉讼请求:
1、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 2017 年度业绩补偿款 420,476,200 元;2、判令许晓椿
向公司支付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156,560,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含司法
鉴定费)由许晓椿承担。
    二、判决情况
    (一)被告(反诉原告)许晓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
被告)公司支付 2017 年度业绩补偿款 420,476,200 元,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156,560,000 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许晓椿的反诉请求;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 2,926,981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许晓椿负担。鉴
定费用 1,277,5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许晓椿负担;
    (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与上海中能《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
起,博雅干细胞 80%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享有和承担,
公司不再享有与博雅干细胞 80%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博雅干细胞
80%股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公司以该案件当事人身份继续参与该案件的审
理与执行程序。上海中能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支付上述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
让款(详见:临 2021-009 号公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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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高院
递交上诉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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