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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新日恒力关于以子公司股权质押并签署《借款协议》的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21-04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子公司股权质押并签署《借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出借方: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俊)
    质权人:广东鸿俊或其指定的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金融机构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概述
    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子公司股权质押并签署<借款协议>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持有宁夏恒力生
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49%股权作质押,向广东鸿俊
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总额人民币5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年利率为6%,
该笔借款用于回购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新材)持有
的恒力新材49%股权及相应利息。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象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孙兰英
    (三)注册资本:10,8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地址:湛江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B2006室
    (五)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及配套项目投资,能源项目投资,海洋工程项
目投资,交通项目投资,园林绿化项目投资;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


                                  1
 煤炭,碳酸钙粉,方解石,木片,原木。(以上所有经营项目除危险化学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广东鸿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情况,不存在产
 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质押标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陈瑞
       (三)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四)注册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
 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
       (五)经营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
 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
 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股权结构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31,000        31%
 2     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000        49%
 3     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10,000        10%
 4     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10%
                         合计                           100,000       100%
       四、《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借款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出借方):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拟向乙方筹借资金,用于偿还德运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公司”)在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的投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2、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借款。
       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   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


                                         2
整)。
   1.2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上述款项来源合法合规,并可用于出借给甲
方。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将主要用于偿还德运公司在恒力新材的投资款
项及相应的利息。
   2.2     甲方指定的用于收取本次借款的银行账户如下,甲方变更指定账户信
息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户      名: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
   账      号:2902028009200209544
   第三条      借款期限及利率
   3.1     借款期限
   3.1.1     本协议项下借款的起始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
定日发放该等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期限届满,甲方应将本协议项下借款
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1.2     乙方同意,前述借款期限届满之前,甲方可提前还款,但应至少提
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2     利息
   3.2.1     本协议项下借款的年利率为6%,不计复利。
   3.2.2     本协议项下借款利息按日计提,按实际借款期限累加,借款利息计
算公式如下:利息总额=借款本金×年利率6%/365×实际借款天数N(N为自实
际发放日(含该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不含该日)止经过的天数)
   3.2.3     本协议项下借款自起息日起每6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本期利息应于本
期6个月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或乙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
   第四条      股权质押
   4.1     甲方同意报经甲方内部有权机关批准后,向乙方就本协议项下借款提
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押物为甲方持有恒力新材49%的股权,质权人为乙方或乙
方指定的与甲方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


                                     3
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股权质押担保的债权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股权质押担保期限为本协议项下借款
期限届满后6个月。具体担保条款,由本协议双方或甲方与质权人根据本条确定
的原则,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予以明确。
    4.2   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及(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
股权质押担保解除手续。
    4.3   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第4.1款约定向乙方指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的,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本息款项将支付至甲、乙双方共同开
立和监管的专用银行还款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专项用于办理本协
议项下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的履行及担保解除手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
合甲方开立共管账户,且不得实施任何挪用共管账户资金或将账户资金进行质
押等有损于共管账户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借款本息还款义务暂停与终止
    5.1   乙方同意,如甲方按照《<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
议书>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的约定,使用本协议项下的
借款向德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后,德运公司未按照《终止协议》及附件《股权
转让(转回)协议》的约定履行股权转回义务的,甲方应及时将德运公司违约
情况书面告知乙方,并有权自德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终止协议》项下义务
之日起暂停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借款本息。
    5.2   在德运公司违约后,甲方有权要求德运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催告履
行期)继续履行《终止协议》及附件《股权转让(转回)协议》的约定履行股
权转回义务,甲、乙双方确认,经甲方催告,德运公司仍未履行股权转回义务
的,自催告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本息还款义务,乙方
应向德运公司追偿相关款项,且乙方应在催告履行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促使第三方机构解除对甲方股权质押担保,并终止质押合同或其他类似文件。
    第六条   履约保证与违约责任
    6.1   乙方为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向甲方指定账
户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


                                     4
未按本协议及相关其他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扣收全部或部分履约
保证金。
   6.2     如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还本付息,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计息。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用于回购德运新材持有的恒力新材49%股权及相应利息,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有利于公
司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黄海粟女士为授权代表签署《借款协议》、授
权经理层办理与本次签署《借款协议》有关的具体事宜。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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