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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恒力: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7-02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О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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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
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证券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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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委员会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委员会工作组;
    (四)由委员会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委员会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应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组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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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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