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增 加2017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及业务 发展需要,拟增加2017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遵循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陈嫣妮、王希全、倪宇泰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规范,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增加2017年 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