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2018-04-13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会计政策变更事
宜作出如下说明: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
订版(财会[2017]15 号),要求自 6 月 12 日起施行。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
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公司根据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制定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
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
版(财会[2017]15 号)和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
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 号、财会[2017]30
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6、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持 续 经 营 净 利 润 本 年 金 额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 355,595,361.69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
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 利润本年金额 0.00 元;持续经营净利
相应调整。 润上年金额 79,858,579.11 元;终止经
营净利润上年金额 0.00 元
(2)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本年其他收益发生金额:4,796,100.00
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
元
较数据不调整。
本年营业外收入减少 0.00 元,营业外
(3)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
支出减少 222.079.25 元重分类至资产
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营
处置收益;上年营业外收入减少 0.00
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
元,营业外支出减少 13,556.38 元,重
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调整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总资产、净
资产、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特此说明。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