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9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卧龙地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基于
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成就。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同意向 9 名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9 万份,行权价格为 4.17 元/份。
独立董事:何大安 杜兴强 陈林林
2019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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