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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卧龙地产:卧龙地产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5-13  

                        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卧龙地产                  公告编号:2021-012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18             -            2021/5/19           2021/5/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00,989,24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5,148,386.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18              -           2021/5/19           2021/5/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限售条件流通股、浙江卧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

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持股期

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

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0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 0.1350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

股 0.1350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1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9289212


特此公告。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