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卧龙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8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卧龙地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卧龙地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卧龙地产”)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已授予未解锁的 48.30 万股限
制性股票。
三、关于《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董事会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99.00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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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24.50 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期
已授予未行权的 99.00 万份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已授予未行权的 24.50 万
份股票期权。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大安 杜兴强 陈林林
202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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