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卧 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哲合计 持有的浙江卧龙矿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且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经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