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国巨石: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1-12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编号:2016-002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31 号)文件核准,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巨石”)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2,896,65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61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799,999,997.72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43,445,378.3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到位,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5022 号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之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以下合称“监管银行”)、保荐机构摩根
   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具体监管账户及监管资金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净额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1204075029000058496     1,300,000,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370170059109        1,000,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19370201040047702        893,445,378.3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      8110801012700242586       880,0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33050163722700000039       670,000,000.00
               总计                                           4,743,445,378.38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中国巨石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的资金
   仅用于中国巨石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巨石与监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1
    3、中国巨石单次或在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中国巨石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保荐人,需经保荐人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同时
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后监管银
行才能同意支取。监管银行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巨石和保
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监管银行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保荐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国巨石。
    5、若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监管协议》
第 3.2 条规定及时向保荐人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保荐人
调查专户情形的,中国巨石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若中
国巨石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保荐人有权要求中国巨石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
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保荐人同意的、中国巨石在其
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6、当保荐人的授权代表或工作人员根据《监管协议》的规定向监管银行查
询、复印中国巨石专户的资料时,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7、中国巨石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
对中国巨石行使监督权。
    8、保荐人作为中国巨石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中国巨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中国巨石现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磊和高峰可以随时到监管银
行查询、复印中国巨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监管银行查询中国巨石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监管银行
查询中国巨石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0、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如保荐人根据《监管协议》更换其指定的保
荐代表人,则保荐人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除此之外,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11、保荐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中国巨石的监督权。
保荐人每半年度对中国巨石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12、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巨
石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中国巨石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13、若保荐人发现中国巨石或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