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9-05
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150
致: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证券事务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国巨石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网络
投票时间、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
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2 号楼 10 层会议室如
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江林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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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5,538,10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9.8712%。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其中委托代
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推举股东代表和监
事进行监票、计票,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监事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
果分别进行清点及一并进行统计,在清点和统计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根
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4 名 ,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95,414,07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对于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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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
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事项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比例(%) 票数(股) 通过
(股) (%)
关于修订《公
1 司章程》部分 1,430,820,407 98.3018 891,165 0.0612 23,826,535 1.6370 是
条款的议案
关于巨石集团
九江有限公司
年产 3 万吨高
2 性能玻璃纤维 1,455,538,10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池窑拉丝生产
线技改项目的
议案
关于巨石集团
九江有限公司
年产 20 万吨玻
3 1,455,538,10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璃纤维池窑拉
丝生产线技改
项目的议案
关于公司在印
度设立子公司
并新建年产 10
4 万吨无碱玻璃 1,455,538,10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纤维池窑拉丝
生产线项目的
议案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
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1 188,501,462 88.4073 891,165 0.4179 23,826,535 11.1748
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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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关于巨石集团九江有
限公司年产 3 万吨高性
2 能玻璃纤维池窑拉丝 213,219,16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生产线技改项目的议
案
关于巨石集团九江有
限公司年产 20 万吨玻
3 213,219,16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璃纤维池窑拉丝生产
线技改项目的议案
关于公司在印度设立
子公司并新建年产 10
4 万吨无碱玻璃纤维池 213,219,16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窑拉丝生产线项目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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