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5
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200
致: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证券事务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国巨石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网络
投票时间、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
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10 层会议室如期召
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江林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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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7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07,762,56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8080%。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其中委托代
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推举股东代表和监
事进行监票、计票,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监事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
果分别进行清点及一并进行统计,在清点和统计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842,89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8%。对于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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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
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事项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比例(%) 票数(股) 通过
(股) (%)
关于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
1 1,307,762,56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
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
1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5,443,62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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