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7-28
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国巨石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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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 -248
致: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上述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联系人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2 号楼 16 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江林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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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21 日。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
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1 名,代表股份 1,839,443,1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2.520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
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由于疫情原因,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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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
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
序 否
议案名称 比例 票数 比例
号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通
(%) (股) (%)
过
《关于修订<公
1 司章程>部分条 1,702,503,640 92.5553 136,939,525 7.4447 0 0.0000 是
款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
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号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股) (%)
《关于修订<公司章
211,720,906 60.7240 136,939,525 39.2760 0 0.0000
1 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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