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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巨石:中国巨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12月修订)2021-12-30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年12月2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合理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巨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经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
论通过,可对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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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立项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报送投资评审小组;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投资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由董事会秘书
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通知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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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由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必
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也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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