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8-11-20
股票简称:生益科技 股票代码:600183 公告编号:2018—079
转债简称:生益转债 转债代码:110040 转股简称:生益转股 转股代码:190040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 11 月 26 日
● 兑息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生益转债”)将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生益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40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18 亿元
(六)发行数量:1,800 万张(180 万手)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行。
(八)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
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3%,第二年为 0.5%,第三年为 1.0%,第四年为 1.3%,第
五年为 1.5%,第六年为 1.8%。
3、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
4、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
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17.34 元/股
6、最新转股价格:11.62 元/股(因公司 201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发生增
发股份,生益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7.34 元/股调整为 17.30 元/股;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实施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方案,生益转债的转股价格
由 17.30 元/股调整为 11.62 元/股。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本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
规定。)
7、转股起止日期:自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
8、信用评级:AA+
9、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0、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需提供担保。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3%(含税),即每手面
值 1,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3.0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 11 月 26 日
3、兑息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生益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
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的第
二个交易日的 16:00 时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
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
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
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
息为 0.2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
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
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
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即 QFII 持有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
金额为 0.27 元人民币(税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 411 号
联系人:唐芙云
联系电话:0769-22271828-8225
传真:0769-2278028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联系电话:0769-22113725
传真:0769-22119285
联系人:杨娜、文斌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