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科技: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3-2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0769-2211372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辉、郜泽民 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1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706.5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7,293.49 万元,并且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出具广会验字[2017]G16041320195 号《验资
报告》进行了审验。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广东生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生益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东莞证券完
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东莞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生益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对生益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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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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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4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相
5 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关规定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形。
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违规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情况,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诺。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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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
范等。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9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在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莞证券对公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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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及相关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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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报告。 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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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未发生该等情况。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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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6 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经核查,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7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生该等情况。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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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18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莞证券对生益科技 2018 年持续督导
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
信息进行了对比。东莞证券认为生益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生益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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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王 辉 郜泽民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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