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生益科技:生益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9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3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任免和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1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
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交所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2
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董事会秘书离任
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