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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电股份:法律意见书(资产核销)2018-12-12  

						                             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
司”)的委托,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指派汪艳萍、石阿敏律师就
贵公司对应收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达公司”)债
权进行坏账核销处理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
本次资产损失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贵公司的承诺和保证,
即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关于坏账核销事宜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
的书面材料,且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本所律师仅对
材料内容所反应事实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4、《企业资产损失财物处理暂行办法》;
    5、《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6、《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
通知》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贵公司提供的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应收天达公司账款的
公告;
     2、贵公司提供的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占用”等情况的报告。
 三、本次核销债权的基本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截止 2018 年 12 月 5 日,
 贵公司应收天达公司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19,498 万元。截止日后,贵公司与
 天达公司未再有业务往来。
     2、天达公司未对贵公司该笔债权提供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
     3、贵公司已穷尽所有有效的催收手段和程序。首先,天达公司已无法
 清偿贵公司到期债务,并且其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贵公司全部债务。其
 次,贵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天达公司破产,没有实质性进展,余款无法
 收回。还有,贵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北方光电科技防务有限公司诉天达公
 司欠款一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3 月依法查封了天达公司位
 于昆明市建设路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但因轮候查封债权人较多、土地使
 用权及房屋处置困难等原因,历时四年,该案件执行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四、结论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已核查的上述事实,依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

则》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

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 19,498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

备,其在按公司会计政策全额予以核销后,对贵公司当期损益不会产生影

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可以进行核销。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艳萍、石阿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