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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电股份: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3-31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章。

    第三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
用,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按权限决定公司投资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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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九)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 决定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五)、(六)项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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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4.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5.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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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建议;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激励和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4.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6.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五)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提交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2. 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3. 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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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4.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综合报
告;
   5. 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6. 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7.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召开至少两次定期会议,并且在上下两个半
年度应当至少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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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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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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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但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八)项的事项作出
决议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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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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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法律、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有二分
之一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
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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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
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釆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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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
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
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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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
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
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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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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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
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
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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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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